简介:在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应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集资行为方式、集资对象等方便进行考察,以界定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否为社会不特定对象。在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时,要走出以犯罪结果为依据的客观归罪误区,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当界定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赃款的范围并明确追缴主体及其职责。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正犯包括集资人本人以及与集资人共谋并通过各种形式分得赃款的行为人。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下线人员属于集资诈骗罪的帮助犯,对不知资金获取人存在诈骗故意而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转贷给诈骗行为人的下线行为人,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
简介:摘要目的了解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情况以及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使用后群众的满意度,从而推进我区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的进一步建设,更好的为群众服务。方法结合日常预防接种门诊督导和按照《淄川区预防接种门诊考核验收标准》进行考核。结果2012年底,淄川区建成6家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各单位提高认识,加大投入,门诊面积120~350㎡,各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按照《淄川区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增加硬件设施,增强内涵建设,接种人员工作效率提高,群众满意度、认可度提高,预防接种门诊的人性化建设、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结论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的建设,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既充分体现了信息化带来的便捷,使门诊的软、硬件水平进一步完善,又明显提高了工作效率、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为接种儿童及家长提供了安全、有序的预防接种服务环境。
简介: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多发,严重影响民生,食品安全监管渎职行为是深层次的原因之一。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打击各类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有效参与食品安全领域的社会管理,是检察机关应当关注的重点问题。然而,食品安全监管者的渎职犯罪在刑法适用中却存在诸多困境。文章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就其成因,试从实体和程序机制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并对如何规制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及检察工作如何创新机制,参与食品安全领域社会管理创新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