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通过对A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田野调查,亦即研究者对司法审判工作的亲历和反思,可以发现审判裁量的话语空间充满矛盾冲突,既有当事人双方的对立主张和复数立论,又有法官对道德说教与法言法语的混杂使用。法官往往相信自己是公正的,但其对正义的理解是一种“半洞察”可能有失偏颇却不自知。究其根源,在于反思不足;而反思不足的原因,一是法官能力素养不足,二是商谈议论不够。法官一定意义上不乏商谈议论的机会,但潜在的议论规则不一定是客观公正导向的,不论是面对诉状时法官内心的、还是合议时法官之间的、或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议论,都还缺乏真正被实践的程序公正与科学论证。总之,司法裁量客观公正之可能性前提在于商谈与议论,但其前提之前提乃法律议论场域的良性建构。在这点上,国家司法改革也当有所重视。
简介:当今世界各国司法改革以及我国民事审判体制改革的共同方向,应当是由传统的自由权为基础转向社会权为基础,即从“司法福利”这一观念出发,以“协同主义”为指导来重新配置和实践民事审判权,释明权的产生与发展正是顺应这种趋势;我国的民事审判体制改革方兴未艾,在转型时期特殊纠纷处理文化下,法官的角色融入了政治因素,因此在个案上更注重纠纷解决,纠纷的解决需要有效沟通及沟通渠道的畅通,释明权作为职权主义的积极因素,有助于促进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理性沟通,基于此,以司法的可接受性为思考方向,旨在助益于建立一个更为开放,有序、安定、畅通的“理想话语情境”,从理念修正到制度构建上,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和正当程序的实质保障,实现审判权与诉权的有效对接,全面回应纠纷解决的民众可接受性。
简介:新中国建立后不仅国家的对外工作开始关注东南亚问题,而且与东南亚相关的髙等教育和科学研究工作也得到髙度重视.20世纪五六十年代,厦门大学南洋研究所、中山大学东南亚历史研究室、暨南大学东南亚研究所等先后成立,开启了新中国东南亚研究机构建设的先河.尽管“文革”初期各研究机构均遭遇不同程度的挫折,但在1972年后各项复建工作又先后开展.1978年中国东南亚研究会正式成立.1984年暨南大学、厦门大学获批专门史(中外关系史)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开始培养国内首批东南亚史和华侨史方向博士研究生人才,中国的东南亚研究再次进入发展时期.新中国东南亚研究机构的创设和发展,推动了国内东南亚和华侨问题研究,为新中国东南亚区域国别和侨务问题研究培养了研究队伍,为国内东南亚研究的多学科发展和进一步繁荣创造了重要条件.
简介:十八大之后,政府、社会与公民的多元协同互动成为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探索的主要方向。本文从诊断网格化管理用于基层社会治理所产生的问题出发,以三水白坭这一基于特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产生的典型成功案例为研究对象,从治理理念创新、治理主体特征、治理体系运行路径、民意表达机制、共识达成机制、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等方面分析基层社会多元协同治理思路的社会基础、内在机制和治理成效。案例研究表明,利用传统社会资源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是有效的方法,其治理体系具有行政成本低、吸纳社会群众和社会资源多和运行稳健的特点。本文创新之处在于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中国传统人文资源撬动现代社会资源参与治理的动力与策略的解释,提炼出基层社会治理中自组织秩序与他组织秩序之间协调互动的关系、模型和路径,对开启新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思路,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提供可复制的经验和新的启示有意义。
简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在司法判例中适用《基本法》第2条第1款结合第1条第1款确立了一般人格权。2008年2月27日,通过对"在线搜查"一案作出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判决,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又从一般人格权中发展出了一项保障IT系统私密性和完整性的新的基本权利。该项判决使德国法院的司法判例走进了因特网时代,同时也为国家调查计算机所采取的措施确立了明确的界限。本文首先介绍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司法判例中一般人格权的发展历史,接着对一般人格权向IT系统的扩展进行详细介绍,最后对新的司法判例作出评析和展望。
简介:犯罪现象是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互动的结果.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现象亦是如此.以北大法宝网站中的108件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现象为研究样本,将被害人的被害性操作化为贪利性和制度缺陷两个变量,将被害损失操作化为消极发现率和损失金额两个变量进行实证研究,可以发现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与被害损失之间具有显著关系.可以说被害性的有无和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被害损失的有无和严重程度.互联网对金融诈骗犯罪被害人被害性的影响,一方面是互联网放大了贪利性,另一方面在互联网环境下会产生新的制度缺陷.情境预防通过确认、管理、涉及、调整等方式,持久有机地改变情境,影响行为人的理性选择,减少犯罪机会情境因素和促成情境因素,从而达到减少犯罪现象的目的.而被害情境预防就是通过改变被害情境即控制和减少自身被害性,来预防被害,以有效控制和减少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