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事诉讼受理是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初始必经阶段,对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意义重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深层次的矛盾不断出现,民众的诉求越来越多,而我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专门机构,应当担负起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历史任务,最大程度地吸纳化解矛盾纠纷。然而,现行民事诉讼受理制度所规定的起诉条件,既包括实体内容又包括程序要求,确定性有余而灵活性、包容性不足,虽然能够一定程度地起到过滤纠纷,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但其对于新型权利诉求进入诉讼渠道的阻隔作用日益显现,甚至为个别地方限制当事人正当诉权的行使提供了借口。在改造方案的设计方面,应当理性审视现有司法资源和司法环境,更宜采渐进式而非跃进式的方案,避免由于准备不足而导致司法不堪重负,制约正常功能的发挥。
简介:【摘要】国际私法作为调整跨国民商事纠纷的部门法和其他的部门法一样必须有其价值追寻,只有在正确的价值指引之下才可能保证它是良法。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国际私法在正义制度的匡正之下追求利益的协调,只有这样才可能保证国际私法立法,司法,执法的公正性。【关键词】国际私法价值指引利益的协调一、概述从哲学角度讲,利益是主体给予客体的价值上的肯定。利益反映的是主体(包括个人、集体团、社会)通过客体(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满足的某种需求。利益一般分为主体、客体、需求三要素。理解利益概念,必须充分把握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利益源于人的主观需求即自我满足的欲望。为了达到这种人性的自我欲望的充分满足,必须对客体进行合理的分配。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利益与分配密切相关。利益分配必须合乎正义。所以,正义和利益又当然相关。关于利益和正义的密不可分性,英国的经验主义哲学家大卫·休谟给出了我们经典的分析,在其利益分析论中他认为人类两性之间的性欲,才是社会的最根本的起源。性是男女结合的基础,男女在性的牵引力下,结合成家庭,而家庭也就是一个小型社会。在家庭的生活中,人类的生活逐渐走向习惯和便利,这就又促使他们更加对社会生活感兴趣,最终以家庭为最小单位的社会形成。“社会的起源是由于另一种有更为明显的弥补办法的需要,即性欲。正是它将男人和女人吸引在一起,而父母间的恩爱继续将它们联合起来,这样便产生了由父母统治的家庭、社会。正是在家庭里,人们从经验知道了社会的好处并且同时去适应它。”①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发现,人类依据感性欲望,通过自发过程,自然而然地走向了社会。社会秩序状态的存在,其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感受到了自身的利益。影响社会的因素是人性和财物。首先,社会中的人性和财物有其共同性,两者都不可能处于极端状态。什么是极端状态?就是说,人性有自私自立性。但是人性之中这种恶的一面,不可能发挥到极致状态。如果恶的一面无休止地发展,其个体的生存也将无从谈起。因为社会会因此走向崩溃;人性中也有善的一面,即一般而言的“慷慨”,而这种慷慨也是有限的。一个人爱自己的子女、亲属和朋友远甚于陌生人。人如果是绝对慷慨,人和人之间结成社会的可能性也就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