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回应法律的认识论危机的过程中,法律科学逐渐从自然科学范式向社会科学范式转变。社会科学之所以能够进入司法裁判,很大程度上源于法官需要借助外部视角寻求法律问题的解答。社会科学对司法裁判的贡献可以表现为三个方面:在常规情形下,社会科学可以用于证明裁判性事实;在非常规情况下,社会科学可以为改变法律现状提供与立法性事实相关的信息;作为一种混合用法,社会科学还可以作为社会框架的证据,通过提供与社会语境相关的信息,影响案件的后果权衡。然而,社会科学判断仅仅只是法律分析的起点而不是终点,法官在运用社会科学的过程中始终拥有相当大的裁量权,司法中的社会科学判断不能忽视法学思维的前置性。与此同时,为了保证社会科学的司法适用建立在理性基础上,需要社会科学工作者和法官通力合作,一方面,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应该努力生产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另一方面,法官除了学习教义学知识之外,更应该自觉了解社会科学方法论。
简介:裁判的本质要求就是公正。社会凝聚力的核心是裁判公正,只有在公正的旗帜下,社会才能凝聚成钢,发挥出震天撼地的伟力;否则,必然是一盘散沙。社会凝聚力的减退,社会无序化的发展,已经成为二十世纪末中国面临的一大难题。裁判公正的基本要求:一、裁判条件公正,即裁判主体和裁判客体的公正。裁判主体的公正至少包括三个内容;裁判主体人格上的独立性;裁判主体的良好道德素质;裁判主体必须是各个领域中出类拔萃的人。裁判客体的公正,包括机遇均等、客体平等和物质保障。二、裁判标准公正。法的公正性标准就是公意,最能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是最公正的法律,裁判标准的人民性,既是民主精神的体现,又是裁判公正的根据。三、裁判程序公正。除了主张程序公正以外,主要是指裁判行为公正,确立严格的规则和程序,使之不断周密、完善。公正的裁判必定是公开的裁判,裁判过程中人情因素受到抑制,裁判主客体的一言一行都受到严密监控。四、裁判结果公正。裁判中要做到平等地体现同一规则,或者同一规则平等地适用,决不允许同一规则对同一案例有不同的结果。
简介:摘要:足球作为“世界第一运动”,已经多年在体育运动界中占据深厚的影响力。近年来在我国也正在着力发展足球运动项目,目前足球竞赛活动在各大高职院校中广泛开展,但在日常的比赛中很少能见到由学生裁判执法的比赛。高职院校对培养高素质足球裁判员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高素质的足球运动爱好者在高职院校中随处可见。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体育运动场地与基础运动设施都在不断的完善,再加上国家对足球运动项目的大力扶持,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足球运动之中。足球运动在我国已经不再是部分年龄人群的运动项目,并逐步在各个年龄人群中普遍推广,各级校园足球联赛也开展的如火如荼,在比赛激烈展开的同时也就需要补充更多更专业的裁判。因此,培养学生足球裁判对于高职院校乃至我国未来足球运动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又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