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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未来行政法的走向趋于行政诉讼类型。我国目前行政诉讼的非类型不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解决行政争议、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为解决行政诉讼类型的弊端,我国应秉承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根本价值追求,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行政诉讼的目的、审理规则及方式、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依据,构设撤销之诉、课予义务之诉、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公益之诉、当事人之诉的类型体系。

  • 标签: 行政诉讼类型化 行政相对人 司法效率 根本价值追求
  • 简介:行政诉讼的宪法基础问题,关涉行政诉讼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的建构。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学研究方法,行政诉讼必须在宪法与行政法的关联中来寻求。从世界各国行政诉讼的制度实践来看,行政诉讼的宪法基础并不因各国宪法基本制度和宪法原则的差异而完全不同,而是呈现出一定的共性。一般而言,行政诉讼的宪法基础包括诉权保障、人性尊严保障以及平等原则三个方面的内涵,对其探讨将有助于从实证层面确立我国行政诉讼的宪法基础。

  • 标签: 行政诉讼类型化 诉权保障 人性尊严保障 平等原则
  • 简介:行政诉讼是20世纪以来各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共同趋势之一。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界也开始关注这一课题。文章从学术史的角度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系统梳理与评述,旨在为行政诉讼问题研究的深入奠定基础。

  • 标签: 行政诉讼 类型化 述评
  • 简介:将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划分为撤销诉讼、确认诉讼、赔偿诉讼、履行诉讼等五种类型,第一是以诉讼标的的性质为标准将行政诉讼划分为抗告诉讼和其他三种诉讼,现台湾学界主要讨论行政诉讼诉讼要件、各诉讼之间的关系、原告对类型的选取、行政诉讼行政行为的关系、对一种诉讼的具体探究等

  • 标签: 类型化比较 行政诉讼类型化
  • 简介:诉讼行政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可以说,类型是20世纪以来行政诉讼发展的一大趋势,而这一问题,又是我们目前研究中相对比较薄弱的环节。虽然学界讨论日益增多,但笔者认为,对于其中一些基本问题,还需在从逻辑上加以整理,以求有一个清晰的思路,从而实现理论与实践的互动。

  • 标签: 行政诉讼 诉讼类型 中外比较 划分标准 当事人资格
  • 简介:诉讼法学领域,类型是最基本的研究方法之一,其目的在于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社会纠纷进行归类总结,从而为相应诉讼救济途径的设计或诉讼体系漏洞的弥补奠定社会实证基础。尽管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社会背景、诉讼体制迥然不同,甚至连公法救济的法律称谓都相去甚远,但是,如果站在功能主义的立场,人们就不难发现,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行政诉讼进行精细分类进而为权利遭到侵犯的民众提供完整而有效的法律保护,业已成为各国行政诉讼制度共同的发展规律。鉴于我国当下行政诉讼类型行政诉权保护不利的严酷现实,近年来,

  • 标签: 行政诉讼制度 类型化 社会纠纷 法律传统 诉讼法学 诉讼体系
  • 简介:行政诉讼就是根据诉讼请求的不同,对行政诉讼中的诉进行分类所确定下来的诉讼种类。诉讼的实质就在于通过这种不断的诉讼形态“格式”,实现当事人起诉和法院裁判的规范运作。就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而言,尽管行政诉讼的规范模式存在明定主义与非明定主义的差别,

  • 标签: 行政诉讼类型化 规范化运作 诉讼请求 诉讼形态 法院裁判 两大法系
  • 简介: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种类,在不同国家其内容不同,它们既有共性,也有个性。我国应在立法上明确规定行政诉讼,对原有的诉讼进行改造,并增加行政诉讼的种类。

  • 标签: 比较启示 类型比较 行政诉讼类型
  • 简介:理清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全面审查等问题,是正确理解我国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前提。两大法系代表国家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形成多来自司法实践,并且具有过程性和类型的特点。借鉴域外经验,以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审查标准的构建为路径,明晰基本概念的内涵,注重标准内部的逻辑自洽,对于增强行政审判的可操作性,倒逼行政程序法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作用。

  • 标签: 行政诉讼 审查标准 类型 构建
  • 简介:行政诉讼构造意指根据特定标准对行政诉讼中的诉所进行的分类而形成的诉讼种类及其相互关系,其目的在于实现对民众权利严密而有效的司法保护。在自由法治国家时代,基于行政任务的单一性和行政行为形式论的影响,形成了撤销诉讼一体主义的行政诉讼格局。在社会法治国家时代,基于行政任务的多样性和行政过程论的影响,诉讼表现出多样、细密的发展趋势,行政诉讼构造才得以真正兴起。对行政诉讼构造概念及背景的阐释,有助于形成基本的理论共识,进而为相关制度的设计奠定坚实的基础。

  • 标签: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类型 自由法治国家时代 社会法治国家时代
  • 简介:行政诉讼是20世纪以来各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共同趋势之一。从功能主义的视角观察,主观之诉与客观之诉,事后补救之诉与事前预防之诉,形成之诉、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构成了世界范围内行政诉讼的基本模式。我国应当在借鉴域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构建行政诉讼的体系。

  • 标签: 行政诉讼 类型构造 模式
  • 简介: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侵犯公共利益的情形缺乏有效救济途径,如何设计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是行政法治中亟需解决的问题.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都在行政诉讼制度体系建立了专门的公益诉讼制度.此外,行政诉权理论在我国的新发展也为公益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个新类型的确立排除了障碍.

  • 标签: 行政法 公益诉讼 诉权
  • 简介:一直以来对行政诉讼性质就存在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的争辩。从行政纠纷的多样性、行政诉讼发展规律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强调法院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来看,转变法院职能,从纠纷解决者转向权力监督者,行政诉讼客观是今后行政诉讼发展的主要走向。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8项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行政垄断纳入受案范围,确立了反行政垄断诉讼。而反行政垄断诉讼背后蕴含的价值追求与具体的审理规则都显现出行政诉讼客观性的特质。由此可得出反行政垄断诉讼客观的发展现状、瓶颈、契机,其实就是我国行政诉讼客观发展状况的真实写照。

  • 标签: 行政垄断 客观诉讼 反行政垄断诉讼 禁令判决
  • 简介:行政行为之划分除了满足行政实体法之研究外——针对不同的行政行为设定不同的规范模式予以控制,还应当考虑到行政诉讼救济之需求,以便构建行政实体法与行政法桥梁。然而诸如何者为一般给付诉讼之程序标的?这些程序标的之间又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似乎很少有学者梳理过。为便于行政诉讼法在控制行政行为方面真正地实现“无漏洞之权利救济”及“权利救济必须有效”之诉讼基本需求.势必要重构行政行为体系与诉讼相适应,以实现诉讼之价值。

  • 标签: 行政诉讼类型化 行政行为体系 重构
  • 简介:法院不仅审查法律规定的可审查的行政行为,然后规定其余的所有行政行为或者公法争议均属于法院受理和审查的范围,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 标签: 范围研究 行政诉讼范围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于1990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并开始在全国施行。这部“民告官”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标志之一。但是,行政诉讼法是否适用于军队,人们的认识尚很模糊。其实,就行政诉讼法能否在军队适用而言,无非是指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军事机关及其成员能否对地方行政机关

  • 标签: 军事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案件 军事机关 军队
  • 简介:一引言20世纪90年代初,为缓解川黔公路綦江段交通拥挤状况,促进綦江经济和社会发展,原四川省重庆市綦江县(简称綦江县)决定修建綦江沱湾大桥。为此,原四川省重庆市计划委员会于1991年11月6日下发重计委固[1991]1064号《关于綦江县沱湾大桥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年12月25日,原四川省重庆市规划局发出重规[1991]213号《关于綦江县沱湾大桥工程的定点通知书》。1992年4月2日,原四川省重庆市綦江县建设

  • 标签: 行政诉讼起诉 起诉期限
  • 简介:行政诉讼庭前和解,是在行政诉讼中通过和解使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纠纷在进入庭审之前就已经被化解的一个制度设计,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尽管该制度某种意义上有规避法律之嫌,也曾引起学界诸多质疑,但从行政诉讼将纠纷解决作为最高价值、从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平等性、从行政诉讼成本控制、从当事人享有处分权等角度分析,仍然有其正当理由和理论支撑。为了规范该制度的运行,必须在时间节点、提起人、决定权、主持人和裁判方式等环节予以特殊框定。

  • 标签: 行政诉讼 庭前和解 纠纷类型 程序设计
  • 简介:<正>相对于其它部门法而言,行政法是一门人们较为陌生的法,而我国的行政诉讼则又是一个人们陌生的问题,因而,极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尽管目前我国尚无行政诉讼法典,但行政诉讼制度已由宪法和有关法律作了一般或具体的规定。新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二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不难看出,第一款和第二款包含了原则上对我国行政诉讼制的确立,第三款包括了对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原则的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

  • 标签: 行政诉讼制度 当事人 行政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 人民法院
  • 简介: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不能简单的做一归而统之的划分,而应该具体的分析诉讼中各角色的不同证明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证明责任应分为客观的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明责任,前者是在行政实体法中就已预先设定好划归行政机关承担,并在行政诉讼中当案件真伪不明时作为法官判案的实体法依据。后者则仅仅只在诉讼过程中才有其存在的意义。而原告在诉讼前的证明行为实质上是证明的义务,其在诉讼中则享有证明的权利,法官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则具有证明的权力。

  • 标签: 证明责任 客观证明责任 提供证明责任 证明的权利 证明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