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宪法》第127条第1款与《监察法》第4条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监察权的独立性之宪法规范基础。监察权独立行使既要满足合法性要求,同时不排斥基于政治体制设计的政治监督与法律监督。除了要接受党的领导,对人大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以外,监察机关在行使监察权时需要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执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他们之间构成了自主独立与相互监督的制衡关系。通过这种权力机关之间制衡的宪法设计,借以实现对公权力本身的监督使其在“,制度的笼子”里依法运行,从而限制公权的任性、规制公职人员的行为,并最终保障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简介:【内容摘要】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研究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的协调衔接,对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具有重大意义。在尊重检察监督和监察监督各自特点的基础上进行具体制度设计,方能实现二者职能的良好衔接。本文将梳理分析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存在的问题和需要细化的部分,进而提出对两机关办案衔接机制构建策略,以高效地实现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的职权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