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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1998年,国务院法制办将著作修正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为了解决全国人大就修正案提出的问题,国务院撤回修正案重新论证。1999年9月15日.中美之间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问题达成协议,从而使著作的修改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挂钩。至2000年,中国著作的修改已经在一定意义上成为影响中国入世多边谈判遇到的障碍之一。2001年7月,中国“入世”的最后时间基本敲定,促使全国人大将商标著作的修改列入正式议程。2001年10月27日下午,即决定接纳中国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多哈会议召开之前的两个星期,经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与商标一起获得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通过。

  • 标签: 著作权法 修正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 商标法 修改 撤回
  • 简介:著作与写作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不仅对写作有法律指导作用。更有法律规范作用。几千年来写作是依靠道德自律的,但社会发展到今天,靠道德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法律的约束与规范。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写作的健康发展,繁荣文化建设,所以要加强写作与著作关系的理论研究,加强著作的宣传教育。

  • 标签: 著作权法 写作 作者 创作 作品 文章
  • 简介:摘要体育赛事节目是指对正在发生的体育比赛进行现场摄制而形成的电视节目。目前,我国司法界对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没有统一的标准,但主流观点是用《反不正当竞争》对体育赛事节目进行保护。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具有独创性,可以成为作品,应该将其归类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用《著作》来保护。司法界认为体育赛事节目不能成为作品,因体育赛事节目虽有一定的独创性,但我国采取著作与邻接分立的立法模式,著作的独创性应高于邻接的独创性,体育赛事节目因独创性较低可以构成邻接中的录音录像制品。纵观国际社会立法对作品的保护,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程度都不高。因此,我国目前正在修订的《著作》也应考虑到这一趋势,不应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过高,应遵循《著作》产生的初衷,即保护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劳动成果,防止搭便车的行为,不论独创性的高低,而是从独创性的有无来认定著作的客体。

  • 标签: 体育赛事节目 著作权法 独创性
  • 简介:<正>经过多年争论,我国的著作终于问世。争论的内容之一,是著作保护哪些作品。回顾这些争论,对于著作有关问题的深入研究会是有益的。我国著作保护的作品是什么?概括地说,就是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作。具体地说,它们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标签: 著作权法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表现形式 著作权保护 版权保护 再创作
  • 简介:国务院颁布的新的《著作实施条例》2002牙9目15日起正式施行。按照《著作实施条例》,著作保护将实现“中外平等”,即对于任何一个属于世贸组织成员的著作人,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在著作保护方面将受到同等待遇。这是我国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所作的承诺而做出的修改。另外,新条例进一步解释了杂技、建筑、模型也有著作,即对这些作品的保护主要是指其中艺术创作的部分。对于侵害著作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行政管理部门司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新条例还规定,使用可不经著作人许

  • 标签: 著作权法 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人 实施条例 加入世贸组织 非法经营
  • 简介:著作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护著作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早在1990年9月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著作》的颁布施行,对保护著作人的合法权益,激发其创作积极性,促进经济、科技的发展和文化、艺术的繁荣,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2001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著作》)。2002年8月,国务院公布新《著作法》实施条例。

  • 标签: 著作权法 档案工作 中国 网络信息传播权
  • 简介:法国议会2006年3月21日通过了《信息社会著作及相关条例》。该明确规范了个人从互联网上下载的权限,并明确禁止非法出售下载的受版权保护的产品。根据该法案,未经允许而非法下载版权作品的个人将面临最多38欧元的罚款,

  • 标签: 著作权法 信息社会 法国 网上下载 版权保护 版权作品
  • 简介:保护具有世界声誉的杂技艺术,我国《著作》将“杂技艺术作品”作为作品的一类,并在第三次《著作》修改过程中将其定义补充完善。然而,“杂技艺术作品”的规定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因此,探究“杂技艺术作品”规定的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实际上,根据著作基本理论探究可以发现,“杂技艺术作品”的规定并无必要,同时,“杂技艺术作品”规定十余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充分发挥保护我国具有世界声誉的杂技艺术的作用。因此,应当删除“杂技艺术作品”的规定,同时,扩大关于表演者的范围,用表演者保护杂技、魔术、马戏的表演者,从而在著作意义上为其提供合理的保护

  • 标签: 杂技 魔术 杂技艺术作品 作品 表演者
  • 简介:1997年12月,郭宪编著的《中国民俗吉祥剪纸》一书出版,该书以图、文相兼的形式介绍了中国的民间剪纸艺术,其中的第2章至第8章的剪纸图案大部分为本书作者郭宪所作,第9章民间剪纸欣赏多为他人作品。该书中第53页图18为“四季窗花一冬祥”;第56页图25为“福寿大全喜从天降”;第57页图26为“梅开五福喜上眉梢”;第72页图47为“鱼戏莲”;第122页图107为“五福捧寿”。

  • 标签: 剪纸 出版 作者 国民 图案 欣赏
  • 简介:“无声音乐”,即没有声音的音乐。作为先锋派音乐的一类,无声音乐自20世纪中期产生以来,已为越来越多的音乐界人士所熟知。然而,自其产生伊始,就给法律界提出了一个难题,即可否得到著作保护。本文拟在此方面作一探讨,并求教于方家。

  • 标签: 著作权法保护 音乐 20世纪中期 先锋派 法律界
  • 简介:著作(即版权)是确认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某些特殊权利,规定因创作、传播和使用作品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制定著作,建立著作保护制度,从法律上保证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人身权利和经济权利,也保护了为作品的发表与传播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传播者的合法权益。我国1990年制定的《著作》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及主要法律渊源。新闻出版业与著作有密切关系。新闻媒体及其成员是新闻产品的生产者,同时也是新闻产品的传播者。新闻产品传播过程中,作者、传播者及社会受众相互发生密切社会联系和利益关系。为了维护作者、传播使用者及公众之间利益平衡,调动广大作者创作的积极性,著作不断调整三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规范新

  • 标签: 著作权法 新闻作品 职务作品 传播者 新闻工作者 时事新闻
  • 简介:随着现代传媒产业化的发展,时事新闻要求更有效的法律保护。我国和世界其他国家都将时事新闻排除在著作保护范围之外。我们可以从时事新闻独创性的缺失、公众知情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等三方面来分析这种规定的原因。目前我国在时事新闻著作立法上还存在诸多的不足,使得侵权者有恃无恐。本文通过分析时事新闻著作的立法现状,找到其中的疏漏,并结合新闻实践,提出关于如何完善对时事新闻著作保护的一些想法,以期对著作的完善有所裨益。

  • 标签: 时事新闻 著作权 反不正当竞争
  • 简介:法律用语中的"发行"有别于日常用语中的"发行",而在现行《著作》中,发行行为的含义更具有独特性。在《著作》中,发行控制下的发行行为的内涵要明显广于日常用语中的该行为的内涵。它不仅仅是一种狭义发行行为,更是一种有形发行行为。客体特征和物理特征是发行行为应当具备的两个显著特征。发行行为的客体特征是应当面向不特定的人或特定之多数人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其物理特征是应当以转移作品有形物质载体所有权的方式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发行行为的实现途径由相对固定和单一的出售方式,日益转变为相对灵活和多元的出售、赠与和其他方式。这不仅证明了发行行为不同于复制行为,也彰显了发行行为的独立意义和价值。

  • 标签: 发行权 发行行为 复制权 复制行为
  • 简介:著作》第52条是修订后的新增条款。这一规定通常被认为是将过错推定责任引入著作的举措。然而,仔细推敲这一条文,我们不难发现其中仍有不尽人意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

  • 标签: 《著作权法》 过错推定责任
  • 简介:著作实施10年的时间里,国内和国际形势的变化,从技术和制度方面产生了对著作进行修订的需求。从1997年以来,我国著作的修订几经反复,随着2001年10月27日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的决定》,我国著作的首次修订工作已告完成。本文简要评析2001年10月27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修正案》,以期为著作的不断完善尽微薄之力。

  • 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修正案 国际形势 人大常委会 审议 完善
  • 简介:日本作为一个岛国,对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比较敏感,体现在它的法律上就是修改得比较频繁,著作也不例外。例如日本通过对以往著作的修改,设定“自动公众传播”和“传播可能化”两项权利在互联网上保护著作人的作品;将电影作品的保护期由50年延长至70年;授予表演者人身,等等。截止2004年9月,日本著作又进行了最新的修改。其宗旨是为了强化对作品的保护,推进小泉政府倡导的“知识产权立国”战略。本次日本著作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 标签: 著作权法 修改 日本 2004年9月 知识产权立国 著作权人
  • 简介:我国现行《著作》第10条第1款第(3)项规定:修改,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然而,正在进行的《著作》第三次修订却将此项权利予以删除,并将“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并人到修订草案的第1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之中,其理由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一个权利的两个方面,建议借鉴日本、德国等著作的规定,将修改纳人保护作品完整”。。由此,将长期争论的修改存废问题正式提升到了立法的层面。

  • 标签: 《著作权法》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修订草案 存废问题 权利
  • 简介:中国古代没有产生著作的根源在于文化结构。物质文化结构上,封建地主制经济没有为文化生产和知识消费提供便利条件,也就无法形成著作立法的经济基础;精神文化结构上,儒家文化重伦理轻财产,塑造统一人格,维护等级秩序,压抑个性创新,没有为著作建构创造良好的思想氛围。道家、墨家和法家的理论同样没有为著作奠定系统的哲学基础;制度文化结构上,封建君主专制、文官制度、科举制度和教育制度连结成一张严密的思想控制之网,排斥着著作所力求保护的自由文学艺术表达。只有尽量消除传统文化结构的不利影响,当代中国才能营造出良好的著作文化环境。

  • 标签: 著作权法 文化结构 物质文化结构 精神文化结构 制度文化结构
  • 简介:摘要:我国《著作》对于视听表达采取二元保护模式,区分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分别纳入著作和邻接保护范围。《著作》第三次修改过程曾经出现放弃二元保护模式的方案;修改后的法律扩充了视听作品的范围,为二元保护模式下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分带来了新问题。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通常坚持二元保护模式下视听作品的高独创性要求,但是近年来在涉及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和短视频保护的案件中出现了降低独创性要求的趋势。由此可见,二元保护模式下关于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区分标准的争议仍然存在,这种争议甚至直接影响到二元保护模式存在的合理性。考虑到短视频、体育赛事节目、网络游戏画面等新型视听表达的保护需求,基于著作鼓励作品创作与传播的目的,在立法论的层面,我国《著作》应当采取视听表达的一元保护模式,删除关于录像制品的规定,避免区分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困扰。

  • 标签: 视听作品 录像制品 二元保护模式 独创性
  • 简介:摘要虚拟角色商品化现象是社会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新现象。因为商品大多数是虚拟角色,这样使得市场更加多样性,收获更大的利润。于是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眼球,未经许可授权直接将动画角色印制于自己的商品上,导致纠纷时有发生。本文将对虚拟角色商品化从定义、特征与分类入手,对虚拟角色在著作上的侵权以及救济问题作了研究。

  • 标签: 虚拟角色 商品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