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送审稿》中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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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体育赛事节目是指对正在发生的体育比赛进行现场摄制而形成的电视节目。目前,我国司法界对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没有统一的标准,但主流观点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体育赛事节目进行保护。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具有独创性,可以成为作品,应该将其归类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用《著作权法》来保护。司法界认为体育赛事节目不能成为作品,因体育赛事节目虽有一定的独创性,但我国采取著作权与邻接权分立的立法模式,著作权的独创性应高于邻接权的独创性,体育赛事节目因独创性较低可以构成邻接权中的录音录像制品。纵观国际社会立法对作品的保护,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程度都不高。因此,我国目前正在修订的《著作权法》也应考虑到这一趋势,不应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过高,应遵循《著作权法》产生的初衷,即保护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劳动成果,防止搭便车的行为,不论独创性的高低,而是从独创性的有无来认定著作权的客体。
出处 《知识-力量》 2019年10期
出版日期 2019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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