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我国物权立法过程中首先要确定物权法的基本价值,物权法的基本价值体现了立法者在制定物权法过程中所奉行的基本理念与精神,它明确了我国物权法应实现的目标。物权法的基本价值同时还决定了物权法的规范功能,即物权法所应当具有的作用和应当达到的目标。毫无疑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一样应当体现法律的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等价值目标。但是,作为一种专门用于解决因自然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类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人与
简介:北京大学的巩献田先生近年来有两大壮举:2004年10月15日,以他为首、185名北京学人联名向胡锦涛等最高领导人发出了一封《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学人呼吁书》,其中力陈中国的国企改革是如何违背宪法精神与人民利益,如何走入一个黑白不分而险情重重的法律盲区。据说,这次上书呼吁意义非凡,是继“郎顾论战”之后,国内学者首次从法律的视角分析国企改革的利弊。而就在前段时间,又传出一则与巩献田相关的热门新闻,他写于2005年8月12日的“关于《物权法(草案)》的公开信”,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让从1998年开始起草,已经通过五次审读,本应在今年审议表决的《物权法》草案暂时搁置。巩献田开出了极为冠冕堂皇的理由:《物权法》草案违宪,是在鼓吹私有化。尽管很多学者认为这是在无理指责,但《物权法》的命运已然乏力回天,以至有人感慨:“物权法让此人给搅黄了。”
简介:财产属于集体、分配归成员、实行民主管理、成员有严格的身份特征、成员的入退不影响集体组织的存续,这是半个世纪以来对我国集体公有所形成的共识。集体公有的这些特征与以中世纪日耳曼村落共同体土地所有形态为典型的“总有”具有高度相似性。以总有解释和规制集体所有权对于集体财产的保护、加强集体财产的管理、维护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集体财产凝聚着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成员身份是成员权利的基础。物权法应当以户籍登记作为确认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的依据,以在集体企业连续工作一定年限或连续脱离集体企业一定年限作为认定成为或丧失城镇集体企业成员身份的依据。保护集体财产不仅仅是标语口号,物权法必须确保集体财产在公权力面前的独立性,必须防范集体组织经营者侵害集体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