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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物权法原则决定了物权法的基本性质与特征,也严格地限制了当事人在创设新型物权、改变既有物权之内容等方面的意思自由。物权法原则的内涵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以及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能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也不能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以及确定物权的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作者比较了物权法模式的表述方式和基本功能,并认为我国物权法物权法中的“法”应当被主要限定为法律;司法解释应当具有一定的创设物权的功能;判例不能创设物权。当事人关于物权设定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原则的法律后果,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 标签: 物权法 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
  • 简介:传统民法上的物权法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限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四、物权法主义与我国立法 (一)我国财产权法律制度的现状1、立法迄今为止

  • 标签: 物权主义
  • 简介:摘要物权法是确认物权的一部重要法律,而物权法原则又对物权法的制定具有指导性的意义。物权法原则因为其自身的合理性及生命力被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法所采纳,使之成为本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为使物权法原则在立法过程中将其作用发挥到最大,本文将从物权法原则的产生,发展,存在的必然性,弊端,以及如何完善等方面方面进行剖析,使大家对物权法原则有更深入的了解。

  • 标签: 物权法定 产生 必然性 弊端 完善
  • 简介:物权法原则是近代物权法的原则,只有在近代社会历史情境中,才能寻得物权法原则存在的意义。物权法原则也是现代财产法体系的普遍特征,英美法系的法院在对待创设新财产权的态度也是十分谨慎和保守的。物权法原则存在的正当性根据是复合的构成。法国起源说侧重于物权法原则所因应的特定政治需要,而德国法起源说则更加重视物债二元财产权体系维持的逻辑上的自洽性。政治需要是我国仍然必须坚持物权法原则的一个重要理由。

  • 标签: 物权法定原则 起源 政治需要 体系维持
  • 简介:物权法原则被公认为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在以前各次《物权法草案》中均得到严格确认,但是,《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和六次审议稿均否定了物权法原则,而采用了物权自由创设原则。这一修改可以看作是对传统物权法的一个颠覆性、根本性的修改。其实,物权法原则本身确实缺少其合理性,并且难以通过所谓的物权法之缓和而得到弥补。但是,由于我国法学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仍是坚持物权法原则,所以,对于如何在物权自由创设原则下重新构建新型的不同于传统民法的物权体系仍然缺少理论研究。因此,有必要就在物权自由创设原则下构建我国的物权体系问题提出相对全面的建议。

  • 标签: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自由创设原则 《物权法草案》
  • 简介:物权法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立法的基石。物权法原则与物权法的制度价值和规范设计密不可分。物权法中虽多强制性法律规范,但物权法原则并不排斥私法自治,仍留有当事人自由形成其权利义务的空间。通过介绍物权法原则的一般理论,指出物权法原则的局限性,阐述物权法原则与私法自治的冲突,论证在物权法原则模式下私法自治的空间:私法自治是物权法的基础,物权法的目的在于实现私法自治。

  • 标签: 物权 物权法定 私法自治
  • 简介:针对物权法原则,学术界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得出了否定论、折衷论和肯定论三种不同的结论。物权法原则经济分析的实质,是比较物权法下的债权和物权自由下的无名物权此两者的社会成本高低。通过对法律经济分析方法的还原性考察,可以发现,物权法原则的固有价值毋庸置疑,而"一种方法,三种结论"实乃理论假象,三种结论的论辩逻辑均存在一定的理论漏洞。

  • 标签: 物权法定 经济分析 否定论 折衷论 肯定论
  • 简介:物权法原则是物权法上的重要原则,其基本内容是种类法定和内容法定。对物权法原则有诸多讨论,包括在立法论上的物权法主义和物权自由主义,以及解释论上的是否对物权法予以缓和。本文所关注的,是物权法框架下,可以通过登记公示意思自治内容的地役权制度是否是对物权法原则的背离,以及其功能和作用。通过对罗马法上的历史的梳理、对大陆法系相关趋势和限制的考察、对普通法上各种役权及类似制度的简要对比,本文认为,地役权确实具有意思自治的特性,但是远达不到物权自由的效果,其仍在物权法的框架下,而且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类型和内容的法定。地役权可以孕育新的权利类型,可以在维持用益物权框架稳定的同时,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 标签: 物权法定 意思自治 地役权
  • 简介:物权法主义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是物权法强行性的重要表现,在确认物之归属,调整物之利用等方面发挥了其他原则无法替代的作用,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枢纽地位。可以说,没有大陆法系的物权概念,就没有物权法主义,没有物权法的宽严限度。即应在不动产的所有者利益,利用者利益和资本金融利益以及以及生存利益等诸种利益间的矛盾与冲突之中,谋求效益与公平价值的平衡。

  • 标签: 物权法定主义 用益物权法定 法律经济分析
  • 简介:我国《物权法》第5条是物权法原则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法定的是、并且只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种类法定和内容法定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其实质是种类法定;但种类法定和内容法定并列仍有其意义。物权法并不包括、也无需包括设立方式、效力、公示方法、保护方法的法定。种类法定是三个层次种类的法定,内容法定是轮廓的法定,轮廓法定应注意把握各种物权的关键特征。轮廓法定使得物权法中保有了一定的自治空间。地役权的灵活性存在于物权法内部,其并非物权法的补充。

  • 标签: 物权法定 类型 内容 效力 公示 关键特征
  • 简介:不动产物权是根植于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土地使用权便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它是我国土地物权化的制度工具,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纽带。土地使用权在某种意义上属于他物权范畴,但因与大陆法国家用益物权的社会基础或功能不同,它并非大陆法国家意义上的用益物权。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充当自物权的功能,土地使用权自身不仅可以转让、处分,而且还可以设定用益物权。《物权法》将各土地使用权放入用益物权编规范,不仅不能凸显土地使用权在我国不动产物权上的基础地位,而且不利于建立清晰的土地使用权体系和用益物权体系。在笔者看来,我国不动产物权应当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三个层次,除地役权外,《物权法》并未规定真正意义上的用益物权。

  • 标签: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 物权
  • 简介:一、导论物权法主义(又称“物权法原则”)风光了两千年,但其存废近来陷入争议。自第三个千禧年始,海峡两岸的物权法学者,尤其是使用法律经济分析的物权法学者,纷纷为文检讨物权法主义。刹时间,废除物权法主义之呼声响彻云霄。即便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57条已于2009年修正,纳入习惯(法)作为创设物权类型之方式,仍有学者觉得改革不够彻底。中国大陆物权法于2007年出台,第5条采取严格的物权法主义,但许多领导学者认为解释上可以更宽松。

  • 标签: 物权法定 物权自由 物权类型最适量 边际社会成本
  • 简介:一、法定主义的中国语境(一)物权法原则的普适性物权法原则当属我国民法学界公认的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实际上,该原则可能是一项具有广泛普适性的财产法原则,正如英国比较法学家卢丹(BernardRudden)所指出的:“在我所熟悉的自罗马法以来的所有非封建制度中,一般来说模式是相似的,只有不超过十二种财产权形式。”

  • 标签: 物权法定原则 中国语境 法定主义 封建制度 产权形式 普适性
  • 简介:从德国民法学说上对物权法的解释以及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来看,三.物权法原则的局限及物权自治趋势物权法主义虽然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⑴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 标签: 主义物权 物权主义 物权自治
  • 简介: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划分是物权法原则产生的前提条件,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则是其存在的内在根源。公示制度是维持物权法的技术手段,不能作为判断权利性质的标准。物权法并不违背意思自治的精神,我们应该摒弃立法、司法和理论中存在的错误倾向,坚持严格的物权法原则。

  • 标签: 物权债权二元分化 意思自治 公示制度
  • 简介:针对物权法原则的经济分析模型主要有反公地悲剧理论模型、最优标准化理论模型、证明理论模型三种,其他的经济分析理论基本上都是对这三种模型的改良与批判。反公地悲剧理论模型本身虽然是正确的,但它并不能妥善地解释物权法原则;最优标准化理论模型则存在较严重的瑕疵,因为物权类型的最优量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因此由这一理论延伸出来的改良论也是站不住脚的。真正能够妥善解释物权法原则的只有证明理论模型,因为某一种权利是否应该被认定为物权,是否为之建立登记制度,必须对其进行"成本—效益"衡量,而不能交由当事人任意决定。对于具备外观表征的权利,放开物权自由创设,虽然可能造成不效率,但并不会太明显,因此在公示制度完善的情况下,

  • 标签: 物权法定 物权自由 反公地悲剧 最优标准化理论 证明理论 经济分析
  • 简介:物权法原则之所以能被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法所采纳为一项基本原则,是有其合理性及生命力的。本文在通过对物权法原则的涵义、局限性的阐述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改进的意见。

  • 标签: 物权法定 涵义 合理性 局限性 完善
  • 简介:物权法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本结构原因,其产生和存在有其深刻的根源和现实需要。意思自治是民法的灵魂和基本理念,物权法原则和意思自治在物权法领域相互交织渗透,在冲突中共存,在互动中发展。

  • 标签: 物权法定 意思自治 对立统一
  • 简介:物权法物权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原有的内容是否仍得坚持,对此需要进行必要的反思。在反思与坚持物权法原则的同时,有必要引入讨论的则是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准物权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对准物权立法的完善有助于物权法原则的维系。

  • 标签: 物权法定 准物权 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