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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现代国家法治化进程中,公民服从法律是一项政治义务,而不是单纯的法律义务。公民不是简单地服从法律,而是能独立运用自己的理性辨认和确认法律的正当性,在服从法律的过程中推进法治的健全与完善。因此,在现代国家推进法治发展的过程中,作为公民的政治义务,公民对法律的服从至少需要思考两方面的问题:其一是公民的自愿性,如何提升公民的守法意识;其二是法律的正当性,即法律必须是正当的,符合正义的要求。

  • 标签: 法律服从 自愿性 法律正义
  • 简介:<正>专门把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道德关系)结合起来研究,并从法学和伦理学中独立出来的学问,就是法学伦理学。第一,法律伦理学研究的道德,不应仅仅局限于法律职业道德之范围内,还应涉及人们日常法律生活中的道德问题,如人工授精、安乐死、婚姻法实施过程中的道德问题等。第二,法律伦理学涉及的法律,应包括法律之各个领域,如宪法、刑法、诉讼法等,而不应仅局限于司法或律师问题。第三,法律伦理学研究法律和道德问题时,不能仅仅停留在个别介绍、一般论述上,而是

  • 标签: 法律伦理学 总论 道德问题 道德关系 法学 法律职业道德
  • 简介:法律运行的道德追问规定为两重向度,既有其学理的依据,又是历史给予的启示和破解现实难题的需要.对立法的道德追问不仅要考察法之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而且要审视法与社会主导道德以及与广大民众心理和情感相契合的状况.对司法的道德追问则不仅要关注司法是否公正以及司法工作者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而且应特别关注当下我国社会全面转型时期司法之'应然'.

  • 标签: 法律运行 立法 司法 道德追问
  • 简介:法律中包含了伦理性内容和技术性内容,从内容上看,绝大多数法律都有着伦理道德的基础。道德法律化是立法中的普遍现象,它经历了从伦理、物理再到法理,最后成为法律的过程。道德法律化的具体方式包括道德向法律的直接转化和间接转化,法律最后拥有了技术性和国家强制性的特征。从道德法律化的表现形态上看,它包括道德义务的法律化和道德权利的法律化,以及道德的公法化和道德的私法化。在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中,道德直接或间接地构成了法律的价值基础,演变成一种制度性的伦理形态,并对人类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 标签: 道德法律化 伦理 法理 法律的技术性
  • 简介:对公共道德概念的把握不仅要从中外公私观念的历史流变中,而且要从现代的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为基础的的道德诉求中去理解。我们当今的公共道德观念,消极性与积极性的公民行为必须同时提倡。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与运行中,处理好如何以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立基,但又能容纳公民公共参与的积极性问题;另一方面,对公民的要求要有两个面相,一是积极的,即有所为,一是消极的,即有所守。有所为,指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及公共交往中体现的同情与关爱及信任、合作等公共精神;有所守,指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与权益,遵守公共生活中的法律与规则。

  • 标签: 公共道德 私人自主性 公共参与 公民行为
  • 简介:在《伦理学纲要》中,李泽厚阐明了他的"新人性观"。作为对人性问题的一个哲学假定,他提出人性结构不是先天具有的,而是经由人类历史文化积淀而成的。他将人性结构划分为三个部分:人性能力、人性情感和善恶观念。其中,人性能力是理性主宰,人性情感是感性动力,善恶观念是理性和感性在应用中的心理表现形式。以人性情感作为动力,经由善恶观念的知性裁定,再由人性能力执行之,这构成了人类的伦理道德行为

  • 标签: 李泽厚 新人性观 历史 积淀 道德行为
  • 简介:道德作为行为规范有非制度化、非强制性特点,道德准则必须经人内化才能发挥作用.良心是高层次道德的表现,是道德自律性的体现.没有良心,道德的行为规范功能很难发挥,良心的作用表现为对行为的评判、督察、反省和自律.人与社会的交互作用形成人的良心.社会应设法形成有利于人们形成和发挥良心作用的环境条件.

  • 标签: 道德 行为规范 良心
  • 简介:在胡塞尔意向性的行为现象学中,意志这种实践意向性行为扮演了本质性的角色。随着先验现象学方法的引入和目的论思想的发展,意志与悬搁及先验还原的内在关系也得以凸显,实践意向性行为在胡塞尔先验现象学中的地位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并呈现出不断增强的趋向。虽然胡塞尔始终坚持逻辑学和实践学的平行论思想,并在早期呈现出逻辑理性居于主导的态势,但这种平行论在其中后期却倾向于一种实践理性的目的论。对于胡塞尔来说,现象学精神和先验现象学的还原对新人和真正人的塑造,根本说来是作为实践行为被实施的,这是他弗莱堡时期思考的根本问题。实践意向性行为理论不仅在其现象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而且对海德格尔的实践哲学也产生了深刻影响。

  • 标签: 意向性行为 意志 先验现象学 先验还原 实践
  • 简介:法律原则能否作为判决的依据取决于个案中法律行为所体现出的道德强度的程度,表现为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向下看”,准确判断在具体的个案中,适用法律规则对道德的违背程度;二是“向上看”,全面考察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法律规则对道德规则转化的法律原则是如何回应的。埃尔默“谋杀被继承人”继承案,如果适用法律规则,对道德的违背是严重的,也是为整个法律体系所不容的,该案适用法律原则具有有效性;相比较而言,泸州“婚外同居”继承案,如果适用法律规则,对道德的违背要轻微些,也为整个法律体系所容忍,该案适用法律规则具有有效性。

  • 标签: 司法判决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道德强度
  • 简介: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旨在通过交往合理性来解决人类社会的各种冲突,他坚信人因为可以具备交往理性而彼此在必要问题上通过商谈而达成基本的普遍性共识。这一思想适用于我国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方法的改进,使教师主导与学生主体两者有机融合。前者体现为教师对课堂的组织和协调,对学生的启发和诱导;后者体现为所有学生有权对所涉价值观进行独立思考、平等交流和自主选择。

  • 标签: 商谈伦理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教师主导 学生主体
  • 简介:亲属容隐作为正式制度,依法追究一定违法犯罪嫌疑人,以维护法律关系和公共秩序;同时自上而下赋予嫌疑人的亲属以豁免权,保证其豁免举证义务,悉心敦睦伦理。从而对伦理和法律关系,解两难,达两全。自上而下赋权,则基于并落实伦理权利,即伦理本体内生的对世权,是从和渗透态伦理对应的实体态伦理内、外不同权利义务分化、转移,自下而上内生并落实的对世权,类似于民法物权,不同于自然权利、法律权利、道德权利。

  • 标签: 伦理本体 人性 敦睦伦理 法律关系 亲属容隐 伦理权利
  • 简介:增强针对性和时效性是"基础课"建设系统工程的着力点。为此,要解决好师生关系,课堂教学与课外学习的关系,突出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和评价机制的针对性,做好实践教学的计划、实施和评价工作,等等。

  • 标签: “基础课” 针对性 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