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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为缔约国规定了确保其所担保的个人和实体在进行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时遵守《公约》相关规定的义务以及对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担保国的此种赔偿责任并非严格责任。只有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担保国才应对其所担保的承包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担保国未按照《公约》履行其确保遵守的义务;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并因此造成损害;担保国的不履行与损害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担保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其责任的上限是其所担保的承包者的不法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同时还应考虑管理局和对有关活动行使管辖或控制的国家的潜在责任。然而,担保国和承包者并不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国赔偿责任的存在并不影响承包者承担和履行其赔偿责任。承包者应先于担保国履行赔偿责任,而只有在承包者不能完全赔偿其应负责的损害时,担保国才有义务对未能赔偿的损害部分承担剩余责任。由于担保国根据《公约》承担的确保遵守的义务是一种“行为义务”,而并非杜绝损害发生的“结果义务”,因此,如果担保国已经履行了公约规定的尽责义务,那么即使发生损害,也不应要求其承担责任。

  • 标签: 海洋法公约 国际海底区域 担保国 赔偿责任 国际海洋法法庭
  • 简介:序言十几年来,日本政府一直是马来西亚最大的官方贷款提供者。这种贷款、即日元贷款是于1967年9月双方签订了友好协定后开始的,至1991年底,日本政府已向马来西亚提供了5,450亿日元贷款(按目前的汇率换算,约合110亿马元)。日本的官方贷款对马来西亚经济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因此日本和马来西亚的经济学家已对此作了肯定或否定的种种评价。但是,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两国间正式的经济关系是如何恢复的,迄今尚未有人触及,也没有人对此加以研究。

  • 标签: 马来亚 战争损害 赔偿问题 战后日本 西亚 新加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