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能力与人权密切相关。作为重要的人之权益,能力内在于基本社会正义理念,也可被视为一种人权进路。本文在早期作品的基础上(如发表于1997年的《能力与人权》、出版于2000年的《妇女与人类发展:能力进路》、发表于2003年的《作为基本权益的人权:阿玛蒂亚·森及其社会正义理论》以及出版于2005年的《正义的前沿:残疾、国界和物种成员资格》),进一步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能力是对人权的补强,而不与之相斥。通过强调各项权利的经济和社会侧面,以及政府行为对各项权利保护和保障的必要性,能力能够厘清人权的基本概念,补充权利话语。此外,能力还将权益根植于普通人的生活,同时不将权益束缚于特定文化语境。另一方面,人权也能够补充能力话语。人权表明能力不是一种选择性权益,而是一种迫切的要求,这种要求既不得被置若罔闻,也不得在追求诸如扩大财富总量等其他目标时加以牺牲。人权已得到全世界的支持和肯认,权利理念能够调动政治行动。
简介:走出象牙塔的大学面对学术权利与学术责任问题时,应该超越过去“被动承担责任”的心态,在尊重学术自由、大学自治传统的同时,正面责任,积极承担来自多方面的责任。本文关注大学如何立足学术权利——学术责任的基本问题,借助大学章程,充分考虑招聘、晋升程序、教师发展性评价、终身教职、学术审查制度与学术责任追究、惩戒等问题,充分发挥大学在维护权利承担责任中的作用,从而设计并构建一种相对更为合理的大学内部学术管理体制。
简介:凯尔森反对国家与法律分裂的二元论,认为其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他说:“国家作为一个法律上的共同体不是一个和它的法律秩序分开的东西。”“若干人之所以形成一个共同体,只是因为一个规范性秩序在调整着他们的相互行为。”“共同体不过是调整个人相互行为的那个规范性秩序而已。‘共同体’一词所指的只是某些个人的相互行为为一个规范性秩序所调整这一事实。”因此,既然我们没有理由假定有两个不同的规范性秩序,国家的秩序与国家的法律秩序,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我们称为“国家”的那个共同体就是“它的”法律秩序。我们要讨论大学制度的问题,其实就是讨论大学作为一种机构在国家中的地位问题,实际上也就是大学在国家的法律秩序中的地位问题。大学先于现代民族国家出现,但并不能说大学先于国家而出现。大学总是在国家中的,是国家的大学,因此它是受国家法律秩序规范的。这里我们讨论了大学产生之初特许状对于大学权利的界定问题。通过初期大学特别是波伦亚大学和巴黎大学的产生过程,我们看到了大学最初是在不断的斗争中获得了自身的权利。这正印证了耶林的话:“法是不断的努力。这不单是国家权力的,而是所有国民的努力。纵观法生命的全部,展现在我们眼前的是全体国民前仆后继地竞争和奋斗的情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