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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内容摘要:狭义无权代理责任应定性为法定特别责任,无过失责任与法定担保是其内涵,保护相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是其目的。在责任认定判断方面,应将须有无代理权行为、本人未追认和相对未撤回作为构成要件,以区别于其他责任限制因素;在责任承担方面,要充分尊重相对的选择权,使之可选择请求履行或赔偿的救济途径,在适用赔偿救济时,需注意区分无权代理的主观心态,来确定损害赔偿的对象是履行利益还是信赖利益,以求适用的准确和合理。

  • 标签: 狭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人责任 法定特别责任 无过失责任
  • 简介:无权代理未获被代理追认、且不构成表见代理时,为保护善意第三利益,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该责任的性质、内容及范围,现行法均未明确。通说认为,该责任是一种以无过错责任原则、履行利益为特征的特别责任,但从功能论视角分析,兼顾概念逻辑之周延,该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赔偿范围也限于信赖利益。

  • 标签: 无权代理 民事责任 责任性质 赔偿范围
  • 简介:<正>目前,代理制度在我国还很不完善,有关代理的法律规范仅散见于某些经济法规中。我国经济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发布的《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中规定:“……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消灭后签订合同,未经被代理

  • 标签: 委托代理人 被代理人 代理权限 选任 委托单位 无效经济合同
  • 简介: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代理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迫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这是对狭义无权代理(下文所涉及无权代理仅指狭义)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可见,该类合同是否产生法律效力,取决于本人是否追认。与此不相一致的规定是经济合同法第7条,该条规定了:“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那么,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状态究竟如何呢?这就涉及到了效力待定合同法律制度。一效力待定合同之概念界定合同的效力状态,有因符合合同生效要件而有效的,有因不符合生

  • 标签: 无权代理人 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状态 意思表示 订立合同 无效合同
  • 简介:保险代理是保险公司展业的主要力量,是整个保险业大厦的基础,对保险业的蓬勃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耐人寻味的是,保险代理却不是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这就是所谓的“保险代理之谜”。从交易费用经济学角度对“保险代理之谜”作出的解释是:经济组织形式从原始态势向高级形式进化过程中自然选择的结果。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一是完善保险代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的管理;二是要把签约成本降低到保险公司可以接受的水平。

  • 标签: 保险代理 交易费用 市场规范
  • 简介:授权不明,简而言之,即授权的意思表示不明确,可能表现为如下几种情况:从其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其是否授权;从其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其向谁授权(或将代理权授予谁);从其意思表示中难以判定其授权的具体事项、范围或权限;从其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其授权的有效期限(起止日期)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书授

  • 标签: 授权不明 被代理人 我国民法通则 起止日期 民事活动 有效期限
  • 简介:代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是民法学'代理'这一范畴中的三个重要法律现象.代理是'代理的完全形式,无权代理是'代理'的缺陷形式,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变异形式.三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 标签: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第三人 民法 构成要件
  • 简介:<正>一、税务代理的一般素质税务代理的一般素质是从事税务代理事业的最基本的个人能力要求。它主要包括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两大方面。1.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税务代理活动离不开税务这两个字,与国家税收有密切的关系。因此,税务代理在处理纳税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时,一定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必须自觉维护国

  • 标签: 税务代理人 税务代理业 素质的培养 税务登记 税务师协会 社会交际能力
  • 简介:一个优秀的保险代理,就像是客户的家庭理财高参,不但能为客户精心设计出切合个人需要的保险计划,而且能为之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而一个不称职的保险代理,非但不能提供上述服务,还有可能误导客户。那么,保户应如何选择保险代理呢?一、看其是否有《保险代理资格证书》。根据有关规定,所有从事保险代理工作的人,都必须通过由国家统一举办的保险代理资格考证,取得证书后,方可成为保险代理,拥有保险代理资格证。所以,在选择保险代理之前,首先要看他有无《保险代理资格证书》。二、看其业务知识是否娴熟。好的保险代理,业务知识应相当娴熟,具体表现为保险理念正确、对保单条款熟悉,并能根据不同客户的经济能力、家庭

  • 标签: 保险代理人 保险公司 资格证书 业务知识 精心设计 代理人资格
  • 简介:编辑先生:我是一家大型企业的行政人员,有一份收入不错的稳定工作。上个月,我在家人的祝贺声中度过了30岁生日。我想过了而立之年,有必要选择一份全面的保险计划,以便发生意外时帮助家人度过难关。为此,我接触了不少保险代理。他们一个比一个会说,我不知道听谁的好。所以想请教贵刊,怎样才能选到一个好的保险代理?读者何风何民读者:您提的问题很有代表性。选好保险代理,确实很重要。一位优秀的保险代理,就像是客户的家庭财务顾问,不但能为客户设计出切合个人需要的保险计划,而且能为之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而一个不称职的保险代理,非但不能提供以上服务,还有可能误导客户。至于如何选择,建议您可以参考以下几点做法:

  • 标签: 保险代理人 承保范围 保险公司 保险知识 资格证书 保险利益
  • 简介:货运代理(FreightForwarding)这个传统的行业,早在16世纪随着国际贸易发展和生产社会化就已出现。以后,随着公共仓库在港口城市的建立和海上贸易的扩大。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也逐步发展。

  • 标签: 货运代理 货运代理人 国际贸易 生产社会化 中国 上海
  • 简介:中国水路运输市场对外开放的总格局已基本形成,经批准的各种形式的船舶代理公司数不胜数,这对促进国民经济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国的入世、国际贸易量的不断扩大,船舶代理(简称船代)的重要性必将大大提高,妥善处理船舶代理与主要业务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尤为关键。本文主要根据自己的实操经验来介绍船舶代理与承运(代理合同约定的关系)船舶代理是指接受承运的委托,在一定的期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中船舶的相关业务手续并收取费用的代理。在从事代理业务时,船舶代理应就经营活动的范围与承运达成一致的意见。

  • 标签: 船舶代理人 班轮运输 航次代理 第二委托方 船舶
  • 简介:最擅长实践的CIO越来越被CEO赏识,并委以企业变革代理的重任,但在这之前,CIO必须先显著提高自身领导变革的能力和实现转型的能力

  • 标签: 企业管理 CIO 企业变革 转型管理
  • 简介:保险代理经授权可有很大权限,但在行使过程中,又存在很多问题.行使缔约权时,可能出现表见代理的多种情形;行使受领权,又存在可归责事由的问题和与保费交付相关的权利无法界定的难题.加强对保险代理的监管和规制将有利于其更好发挥代理作用.

  • 标签: 保险代理人 权限 缔约权 受领权 监管制度 保险市场
  • 简介:代理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代理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原则性规定。代理以被代理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的根据是代理权。若代理不具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既构成无权代理。在实际生活中,无权代理经常发生,其情形各不相同。一般而言,无权代理完全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其表现出足以让相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前提下所为之代理。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被代理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责任无权代理自行承担。表见代理的本质虽是无权代理,但其独特之处在于无权代理所为之代理,其结果却由“表见”显示的被代理承担。表见代理在我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以被代理名义订阅合同,相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代理本身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负责人,其超越权限进行代理行为,法律上称之为表见代表行为,表见代表在我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负责人超越权限订阅的合同,除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文主要介绍实践中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行为如何辩析的问题。

  • 标签: 民法 代理权 无权代理 民事责任
  • 简介:在非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代理出面索贿的场合中,代理"超额索贿"行为在司法定性上有共同受贿说、单独受贿说、片面共犯说、诈骗说、侵占说、不当得利说等诸多争议。该行为因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的成立范围而不能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因主体不具备特定身份而不能成立单独受贿罪。侵占说、不当得利说因未能准确认定超额部分贿赂的性质、违背制度内涵而难以成立。诈骗说完整地把握了"超额索贿"行为的实质,符合充分评价原则要求,立足于规范行为的角度上应予采纳。

  • 标签: 受贿罪 代理人超额索贿 诈骗罪
  • 简介:摘要:代理和相对恶意串通, 成立恶意串通型代理权滥用, 被认为是典型的代理权滥用。由于恶意串通的代理行为不同于恶意串通的法律行为, 因此不应适用民事法律行为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规定,而应认定为效力待定,给予被代理以拒绝或者追认的权利,以更好的保护被代理的利益。代理制度中应以被代理的利益和意思为中心,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下更应该着重保障被代理的利益,代理依据被代理的意思发起和终止,代理应该维护被代理的利益,依据被代理的利益和意思从事代理行为。当代理与相对恶意串通时,《民法典》第164条第二款并未规定这种行为的效力,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

  • 标签: 恶意串通 代理 行为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