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完善首先是对司法人员、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培养,增强其人权、程序、法治意识,只有在打下坚实法律意识的基础上才能保证该程序的顺利实施。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第二个方面措施是对其自身内容的完善。通过前文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自身规定性内容的分析,本文最后提出应从非法证据的法律规定、非法证据证明标准的重新界定、赋予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裁判主体地位、延伸证人、被害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提出时限等四个大方面予以完善。除此之外本文还提出应对有关制度加以完善。对于外部制度的完善,本文提出应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即完善及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以及强化驻所检察官的监督职责等。
简介:自2010年以来,我国法律逐步确立了一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在审判前阶段,检察机关通过侦查监督、核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来主导着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审判阶段,法律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作出了一些限制,确立了程序性审查前置、先行调查以及当庭裁决等原则,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初步审查和正式调查作出了程序上的规范,强化了庭前会议的诉讼功能,确立了完整的正式调查程序构造,确立了两种程序救济方式。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有效实施,取决于一系列制度的保障,其中检察机关的主导地位、律师辩护权的有效保障、法院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以及法院审判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加强,属于其中最为重要的制约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