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最高额抵押制度作为一项为满足商业融资便捷效率需求所设计的制度,具有特殊性,但是作为一项担保物权,最高额抵押权仍具有对担保债权的从属性。
简介:【摘要】随着《民法典》的颁布,物权编对抵押权制度做出了大幅度修订,同时也进一步统一了抵押权制度的各项规定;而《海商法》中关于船舶抵押权的规定则仍是二十多年前的内容。通过运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对船舶抵押权制度和抵押权制度进行对比,从民法体系和《海商法》两个角度出发,围绕船舶抵押权的登记制度、抵押财产转让规则及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探讨两者可能存在的冲突和相应的化解方案,以推动私法领域抵押权制度的体系化建设。
简介:摘要:立法修改与改进至今,抵押权行使期限性质仍存较大争议,诉讼时效说、除斥期间说、从属性说等学说应运而生,各大学说各有千秋,学界乃至司法实务界长期未形成统一结论。如未获取“担保替代物”,双方再次以其他不动产(或动产)予以抵押,为在债权人与抵押人之间达成利益平衡,立法应予以明确“二次”抵押相应的抵押权行使期间,而不是简单依据现有《民法典》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规定讨论“抵押权行使期间”。
简介:引言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民法》第356条)。其中,因为抵押权人在被担保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他人不动产的价值,所以被担保债权的范围显得尤为重要。关于这个问题,韩国《民法》第360条规定,抵押权担保本金、利息、违约金、因不履行债务产生的损害赔偿以及抵押权的实行费用。但对于迟延赔偿,实现抵押权只限于本金的履行期届满后一年。这个规定简单明了,在条文解释上没有太大问题,不过此规定也包括了利息的范围、损害赔偿及违约金等几个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