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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个结果
  • 简介:本文对德国目前意思表示构成要件理论进行了全面的综述。并在此基础上,抛弃了传统意思表示理论中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三分的意思表示内部构成要件。分别在能力上的要件、意图上的要件和实质的条件三个方面对意思表示内部构成要件进行了论述。在能力上的要件方面,认为行为意思这个概念并非适当的规范性标准;对于意思表示的归责,重要的并非是否存在行为意思,而是自由形成意思的能力。在意图上的要件方面,认为表示意识并非恰当的术语,沟通意思和参与意思才是意思表示的在意图上的构成要件。在实质的条件方面,认为不应把实质的决定自由一般性地作为意思表示的生效条件。最后认为意思表示应被理解为效力表示,即“应如此发生效力”的表示

  • 标签: 意思表示 行为意思 效果意思 表示意识 归责
  • 简介:意思表示的解释不但是民法理论问题,也是法律适用的问题。其理论经历了"意思说"和"表示说"到"效力说"的发展,在法律适用上现代民法主要采"自然解释"、"规范解释"和"(合同)的补充解释"法。"自然解释"实践中主要适用于遗嘱的解释和"误言无害真意"解释规则中;"规范解释"法则主要适用需受领的意思表示和向不特定多数人做出的意思表示,而"补充解释"则用于填补合同的漏洞。另一方面,"自然解释法"和"规范解释法"的适用领域不能严格区分,应当互为补充。

  • 标签: 意思表示 法律解释 自然解释 规范解释 补充解释
  • 简介:意思表示理论的一个核心矛盾是意思自治和信赖保护之间的冲突,对意思表示要素的分析有助于厘清意思表示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是进行意思表示解释的前提。意思表示解释体现了意思自治和信赖保护之间的冲突,对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设计需要既照顾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关照相对人的信赖保护。另外,意思表示解释又是确

  • 标签: 意思表示 德国 构成要素 法律约束意思 效果意思 法律行为意思
  • 简介:《民法总则》沿袭《民法通则》的立场,将意思表示真实规定为法律行为有效的-般要件.但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民法学说,均从反面将意思表示不真实限缩解释为意思表示的瑕疵.这样的解释颠覆了有关意思表示之于法律行为效力的原则与例外,足以令人怀疑该规范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意思自治在本质上不过是-种制度性的自由,意思在其中固然扮演重要的角色,但并非唯-.较之于意思表示的真实与否,意思在多大程度上真实才是更符合实际的描述方式.意思表示真实之教义的荒谬之处,在于其无视其他原理的作用,仅将意思原理绝对化、神圣化.

  • 标签: 意思表示真实 教义 意思自治 制度性自由
  • 简介: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第142条中对于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并且基本形成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等解释规则,完善整合了以往通过《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对于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定,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该条更像是各种解释要素的堆砌,并没有做到完善系统.在进行意思表示解释时,在照顾相对人的权益时,也应当顾及表意人.对于各个解释规则,在进行解释时要协调好他们之间的关系,使他们既做到相互检验,又能相互印证.

  • 标签: 民法总则 意思表示 解释规则
  • 简介:《民法总则》重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确立意思表示一般规则,具有回填基础规范的意义。法律行为成立要件规范,彰显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区分,解释适用法律行为效力规范时,应注意其逻辑上的限定,区别法律行为当事人为二人的情形和三人以上的情形。法律行为成立时生效,成立即推定为有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在未指定接收系统的情形,本法改变了旧法的规定,更为合理。以公告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的,应仅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可用公告的情形,以防滥用。认定沉默视为意思表示,限于严格的例外情形,以免损害意思自治。

  • 标签: 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 数据电文 沉默
  • 简介:我国《合同法》和德国《民法典》均规定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但实践中存在要约人排除拘束力的情况,本文对此排除拘束力的意思表示的性质进行分析,建议将其界定为准要约,并对中德民法对要约撤销权的不同规定作出评价,探究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应否采取德国有关要约形式拘束力的立法模式。

  • 标签: 排除拘束力 撤销权准要约意思表示
  • 简介:文章认为合同的成立并不象传统学说认为的那样是一个单纯的事实问题.而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在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只能形成一个效力未定的“表面合同”。表示错误不是影响合同的效力而是影响合同的成立。在考虑表示错误如何影响合同成立时。应以促进交易的确定和安全为目的.除了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外.还应考虑表示错误是单方错误、共同错误或者相互错误,传统的大陆法则对此重视不够。

  • 标签: 中国 合同法 法制研究 表示错误 合同成立 法律效力
  • 简介:与大陆法上通行做法不同,我国《民法总则》对意思能力采全面抽象考察模式,理论上亦有“全面抽象说”支持。司法实践虽自发对意思能力进行个案考察,但因缺少明确的规范指引,实际在行为能力判断层面形成了“意思能力/实施法律行为能力”的二元化评价标准。“全面抽象说”对意思能力的功能与性质存在片面解读,其正当性亦难经推敲。行为能力仅能对意思能力做部分抽象,且此过程仍须借助对后者的具体考察。二元化评价标准混淆了行为能力判断中的因果关系,将对法体系的安定造成破坏。实证法体系中的意思能力应定位于行为能力、法律行为及成年监护三重维度。意思能力为类型概念,应以意思要素为其评价核心。在行为能力层面,经解释论区分《民法总则》第21条第1款和第22条中不同行为能力状态下意思能力的考察标准;在法律行为层面,经《民通意见》第67条将意思能力确定为法律行为的效力性要件,弱化行为能力对意思自治的绝对约束;在监护法层面,应综合意思要素的独立程度及精神能力的瑕疵状况,构建各行为能力类型项下具体的意思能力类型。

  • 标签: 意思能力 行为能力 成年监护 意思要素
  • 简介:在家庭财产的移转中,继承制度发挥着财产传承的功能,而其中的遗嘱继承则最大程度地反映了立遗嘱人的意思自治,但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继承的形式类型较为简单,已经不能满足人们对财产处分的需求.遗嘱的形式规定是为了保障遗嘱真实,但遗嘱形式的过度追求和刻板解读,将会限制遗嘱人的意思自治,阻碍法律的调控功能的发挥.

  • 标签: 遗嘱继承 遗嘱形式 意思自治 遗嘱监护
  • 简介:与大陆法上通行做法不同,我国《民法总则》对意思能力采全面抽象考察模式,理论上亦有"全面抽象说"支持。司法实践虽自发对意思能力进行个案考察,但因缺少明确的规范指引,实际在行为能力判断层面形成了"意思能力/实施法律行为能力"的二元化评价标准。"全面抽象说"对意思能力的功能与性质存在片面解读,其正当性亦难经推敲。行为能力仅能对意思能力做部分抽象,且此过程仍须借助对后者的具体考察。二元化评价标准混淆了行为能力判断中的因果关系,将对法体系的安定造成破坏。实证法体系中的意思能力应定位于行为能力、法律行为及成年监护三重维度。意思能力为类型概念,应以意思要素为其评价核心。在行为能力层面,经解释论区分《民法总则》第21条第1款和第22条中不同行为能力状态下意思能力的考察标准;在法律行为层面,经《民通意见》第67条将意思能力确定为法律行为的效力性要件,弱化行为能力对意思自治的绝对约束;在监护法层面,应综合意思要素的独立程度及精神能力的瑕疵状况,构建各行为能力类型项下具体的意思能力类型。

  • 标签: 意思能力 行为能力 成年监护 意思要素
  • 简介:在内部治理方面,小型公司与大中型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或公泉(开放)公司应存在立法差异。出于政策的考量和基于小型公司自身特徵的考虑,小型公司内部治理的意思自治原则更应给予强调和强化。国家和政府对小型公司内部治理的干预应降至最低甚至从根本上予以消除,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法的无为;公司法仍然应当封小型公司内部治理的规范化进行法律指引。我国《公司法》体现了小型公司内部治理意思自治原则,但需进一步进行完善。

  • 标签: 小型公司 内部治理 意思自治 公司法
  • 简介:近年来,针对月饼过度包装问题,政府部门制定了相关文件和强制性标准予以规范。从经济法视角来看,政府基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经营者的意思自治进行适当的干预,以减少或避免经济活动对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这也是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这一理念与原则对于其他领域也有借鉴意义。

  • 标签: 过度包装 政府干预 可持续发展
  • 简介: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之所以产生并迅速发展完全是根源于其自身的正当性价值.具体而言其正当性主要表现在该机制体现了当事人的利益权衡行为、意思自治理念和正义的主观等值原则.ADR之三个方面的正当性表现都与该机制所强调的尊重当事人意志、注重协商、合作的理念密不可分.

  • 标签: ADR 利益权衡 意思自治 正义 主观等值
  • 简介:意思自治进入一般侵权法律适用领域后,其限制问题一直是各国立法者和研究者关注的重点。因侵权法律适用中对意思自治的不同态度,关于该问题存在多种立法模式。从意思自治的主体、范围、时间、表现方式、决定事项等五个方面可归纳出意思自治的自我限制方式,公共政策、强制性规则、保护弱者利益、保护第三者利益等四个方面则揭示了意思自治的外部限制特点。上述限制亦应在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得到考量。

  • 标签: 侵权法律适用 意思自治 公共秩序 强制性规则
  • 简介: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运用于侵权法律选择中,意味着涉外侵权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造有利于争议得到顺利解决,符合国际私法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之目的.在全球化发展的时代,为促进我国的对外民商事往来,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立法在这方面的经验,在可行的范围内将意思自治原则运用于我国的侵权法律选择之中。

  • 标签: 意思自治 侵权 法律选择
  • 简介: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只对涉外合同的意思自治作了原则性规定。2007年合同冲突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则有待修正、补充和完善。2012年年底的司法解释对意思自治规则尽管作了部分补充,但仍有待完善和补充。对比分析现有司法解释和罗马条例Ⅰ,是对我国意思自治规则进行合理解释与补充完善的恰当起点。我国不应承认默示法律选择,不应不加限定地允许当事人进行部分选择。在允许当事人变更选择时,应设置变更选择的限制条件,而且变更选择的时间应恢复到一审开庭之前。当事人可以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法律。我国已借鉴罗马条例Ⅰ处理非国家法或现代商人法的问题,未来司法实务就应贯彻"纳入说"。

  • 标签: 涉外合同 意思自治 罗马条例Ⅰ
  • 简介:<正>民法是人法,对自然人的尊重和保护始终是民法和整个私法的基本理念和内在价值,诚如拉德勃鲁赫在《法律上的人》中所言:"人类呈现的形象的变化是法律史上‘划时代’的变化,对于一个法律时代的风格而言,重要的莫过于对人的看法,它决定着法律的去向"。民法的这种"人本属性"又集中表现为民法对意思自治理念的张扬与珍贵。因为

  • 标签: 意思自治 民法理论 拉德勃鲁赫 法律史 契约自由 《法国民法典》
  • 简介:强制执行公证正逐渐成为我国民事经济纠纷解决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撰写过程中,正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银监会联合发文即“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此可作为强制执行公证作用的一个最具时效的注解。这件文件作为一个符号,有可能预示着强制执行公证将日益引起法律行业的重视,不再像以往那样渴求“主流地位”而不能,如此我们公证行业更应对其进行更加精细化、专业化、体系化的研究,方能雕琢成器经得起各方面推敲。本文选题即在于努力体现公证“精细化”研究之旨趣,但由于时间与能力所限,相关研究并未在学术意义上真正展开和进行,更大程度上只是提出问题,供业内同仁有兴趣者参考而已。

  • 标签: 强制执行 当事人 公证 意思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