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援助是司法中为保障公民平等行使权利而对有困难者给以减、免有关费用等特殊帮助的制度。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最早出现于清末,民国时期是其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阶段,其问出现了律师制度中最具有法律援助性质的贫民法律扶助制度,这项制度要求律师有组织地无偿为贫民提供法律服务。1934年,南京政府司法部批准了中华民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公会附设贫民法律扶助会暂行规则》,作为实施贫民法律扶助的基本规范。1941年,司法部又公布了《律师公会平民法律扶助实施办法》,将扶助对象由“贫民”改为“平民”,规定了律师公会承担平民法律扶助的事项。与此相配套,1941年颁布的《律师法》也增加了法律扶助的内容。1946年10月,北平律师公会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制定“北平律师公会实施平民法律扶助办法”,同时呈报北平地方法院和北平市社会局,后经几番修改,形成“北平律师公会平民法律扶助实施办法细则”,并呈请北平地方法院转呈司法行政部,于民国三十六(1947)年十月三日京(36)指(参)字第二四四八七号指令准予备案。本组史料即反映了“北平律师公会实施平民法律扶助办法”、“北平律师公会平民法律扶助实施办法细则”的制定经过。此外,北京市档案馆还保存有1947年初北平律师公会会员进行平民法律扶助的备案材料。北京市档案馆藏,档号:J2—2—162、J65—3—518。
简介:1912年9月16日,北洋政府正式公布实施《律师暂行章程》,11月13日,经北洋政府司法总长批准北京律师公会成立。之后,北洋政府又于1916年、1917年、1920年、1921年先后四次对《律师暂行章程》进行了修改。《律师暂行章程》的颁布,标志着民国初期律师制度的正式建立。依据《律师暂行章程》,律师公会对于执业律师风纪、律师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律师公会会则的律师,可以行使声请惩戒权。律师公会对于律师的监督、管理表现在沟通律师与司法机构的联系,争取律师自身权益方面。同时,依据《律师暂行章程》,司法机关与律师公会二者在实施对律师的监督与管理职能中,律师公会又处于司法机关的监督管理之中。
简介:一、香港会计师公会的公关活动香港会计师公会成立至今已有23年,社会声誉好,会员的社会地位高。除了公会实行较严格的入会标准和内部监督外,还与公会注重公关活动,利用传媒树立会计师良好的社会形象分不开。1987年以前,公会的公关活动委托公关公司办理。1987年以后,为加强公关工作,在公会秘书处内部设立了公共关系科,并成立了由会员组成的公共关系委员会(由副会长担任该委员会主席),具体负责公会的公关活动,其主要活动有以下三个方面。(一)编克发行公会会刊和其他宣传品。公会会刊名称为(TheHongKongAccountant)((香港会计师》,为双月刊杂志。每期都有“会长致辞”,“公会新闻”,以及对公会各
简介:本文以《申报》所载近代上海旅业公会资料为主体,同时查阅其他工商行业组织的资料,通过翔实的史料对近代上海早期旅业同业公会的成立时间、具体名称、性质、形成途径和原因及社会作用等情况进行考证和分析,揭示出上海早期旅业同业公会的产生是社会形势及旅业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传统与现代因素兼有的二元结合体,近代上海旅业同业组织从无到有,旅业由分散走向联合,旅业从业者主体性逐渐增强,思想渐趋近代化,这一历程与近代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和行业组织自身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与整个近代社会组织形态的成熟密切相关,同时也体现出上海旅业近代化历程中的若干特点,显示出不同的行业组织向新式同业公会的转变具有不同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为近代中国同业公会的深入研究提供实证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