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关于国家间战争(或非战争)原因的一般研究中,有两项最重要的论断,即领土争端的重要性以及政权类型的重要意义。前者在文章中的术语表述为"领土和平"假设;后者在一般文献中经常归纳为"民主和平"论题。作者致力于探讨的主要问题是:彼此有过战争历史的国家之间建立"实质和平",是否以上述两项议题的解决为前提条件。相关结论将用于分析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西欧经验,其后将联系当今东亚形势展开分析。同样,文章还指出其中存在的、具有关键意义的不同之处。其中,东亚区域在向更持久的积极状态迈进时,必须考虑领土主权议题具有的特殊含义,后者构成"实质和平"的关键要素。此时,对于"现实政治"的关注也将加入相关国家的考量与平衡过程之中。
简介: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当前现行法律规制关联企业破产乏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开展多层面的尝试与探索,然而由于缺乏相关立法,对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在实践中缺乏统一性。为了实际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对合并破产规则结果条件、行为条件加以明确,做好现行规范和行为条件的衔接工作,将关联企业存在着过度控制、资本不足等情况,可认定行为条件成就。对于结果条件,主要为法院根据企业重整、债权人清偿利益等相关因素对各个利害关系人是否在合并破产中实现利益最大化进行充分考虑。基于此,本文将详细分析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条件与程序探索,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合理性参考建议。
简介:在第八次特赦中,“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首次成为特赦的实质条件。在我国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语境中,也存在社会危险性的表述,但认识比较混乱。现实社会危险性需要通过客观证据来证明,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判断要将罪犯的现实表现作为判断依据。“现实社会危险性”只能采取封闭式的立法模式,“现实社会危险性”的表述不宜直接出现在立法文本中。“现实社会危险性”应当包括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以及存在诉讼风险两种情况,但有犯罪记录未必就属于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特赦中“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含义可表述为:通过客观证明可以证实,服刑罪犯在被释放后,存在继续危害社会、妨碍诉讼等情形的可能性。
简介:本文研究了“任何形式的证据中都包含有人的主观因素”的观点,认为有人的主观因素是人的认识,并不是证据。本文也研究了“证明标准的趋势应是理性和主观的融合”,其适用必然“烙上主观性、内在性和易变性的特点”的观点,认为“融合”也好,“特点”也好,都是自由心证的弱点和弊端,无需追求。本文着重论述了创立实质证据观的过程,指出实质证据观最先孕育于苏联,但最终诞生于中国。《证据法学新论》一书确立了实质证据观及其基本内容,划分了证据资料和证据效力,确立了证据排伪法则,这标志着实质证据观在我国正式诞生。《新证据学论纲》建立了物证、书证、人证的基本理论,建立了证据资料、证据效力和证明的基本理论,确立了事实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事求是七项原则,找到了实质真实标准。这一切是对实质证据观的充实、发展和完善。实质证据观是证据学的根基;实质真实标准是证据制度的根基。这些根基是我国证据法学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