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现有司法实践中针对垄断协议案件,多由反垄断执法机关进行查处并施以行政处罚,甚少涉及对垄断协议本身的效力进行认定。而针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只原则性地规定了垄断协议一般无效,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进行效力判定以及是否存在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的区分。限制竞争垄断协议因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产生了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负外部性,违反了《反垄断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但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加以区分判定,允许纵向垄断协议部分有效并对相关主体进行救济,将此作为类似于行政查处中宽大处理的激励措施,更有利于垄断协议的揭露,遏制其他潜在的垄断行为。
简介: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离婚登记时达成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协议(简称夫妻债务清偿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夫妻债务清偿协议,与离婚登记的法律效力一致,受国家强制力保护,具有依法强制执行的效力。第二种观点是,夫妻债务清偿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由于对夫妻债务清偿协议法律效力的认识,涉及当事人和债权人的民事权益等诸多法律实务问题的处理,认识不同,处理结果的差异就很大。因此,探讨夫妻债务清偿协议的法律效力,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夫妻债务清偿协议的性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离婚登记,是国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所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离婚登记一经完
简介:摘要:如今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市场对人才的需求也不断增加,面对较大的选择空间,劳动者跳槽现象愈演愈烈,在入职新单位时部分劳动者不可避免泄露其所知晓的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给原单位带来损失。对此我国竞业限制制度专门有规制来合理限制劳动者的选择,用人单位给予其相当数量上的经济补偿,从而达到双方的利益平衡。订立竞业限制协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商业秘密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但是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是否可以依法认定和违约责任如何追究,这些会直接影响到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目的实现和实际的效果。本文以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认定及违约责任追究研究相结合的方式,从而最大限度的平衡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内容摘要】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在婚前或婚后约定两人要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约定一方如果在婚期内由于品质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就要赔偿对方名誉及精神损失费等一定数额金钱的协议。协议按照约定的违约后果和内容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目前学界存在有效说和无效说两种争议,笔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就可以认可它的效力,而且夫妻忠诚协议体现了《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的立法宗旨且认为它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简介:【裁判要旨】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包含登记离婚与财产分割等内容的财产分割协议,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所规定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双方协议离婚未成,此类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未成立,即使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已部分履行,亦不能认为所附的生效条件已经成就,此类协议应认定为不生效。法院应当适用某一法律规则而不予适用,由此对法律行为效力作出错误评价进而作出错误的判决,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的情形。若当事人据此申请再审,应认定其中请符合“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定再审事由,审查法院应依法裁定再审。
简介:按份共有人关于共有物管理利用往往订有分管契约(分管协议),无论口头书面,在某共有人将该共有物之份额转让时,都会涉及到原共有人之间的分管协议能否对继受人生效的问题,即分管协议是否具有对抗效力。各国(德、日、瑞、台湾地区、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在这个问题上的立法例与判例、学说都有不同,而我国《物权法》则语焉不详,有待于法律解释和立法补充,笔者认为应该类推适用租赁契约的物权化从而赋予其对抗效力。与此问题相关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中更为普遍的"小区物业规约"之类的分管契约,各国一般都较统一的认为其对继受人有对抗效力。本文还讨论不能达成分管协议时之救济问题,为我国的学说、立法与司法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