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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黑格尔认为,婚姻是由本身无限独特的两性人格自由委身所产生。婚姻的实质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既不是性的关系,也不是单纯的契约关系,更不是纯粹感觉上的爱。婚姻的实现,当以两性特异人格之间的自由恋爱为前提,同时遵循与家长协商的原则,而且还必须通过举行婚礼来庄严而神圣地确认。婚姻的解体,源自婚姻作为一种直接、自然的伦理的属性,理性地面对解体是婚姻概念的内在要求。黑格尔的婚姻在许多方面对中国当前的婚姻现实仍有启发意义。

  • 标签: 黑格尔 婚姻 自由恋爱 伦理 同性恋 法哲学
  • 简介:在人的尊严这一研究领域,一方面学者们对康德推崇备至,另一方面许多学者对康德的引证乃至研究都充斥着误解。本文首先简述了学术界关于康德的尊严的两种对立的诠释:一种观点认为,在康德看来,尊严就是内在的价值,它是尊重的基础,每个人都有尊严,所以人人都应该被尊重,因此人的尊严也是人权的基础。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康德那里,根本没有作为形而上学属性的内在价值概念,人的尊严也不可能是尊重的基础,尊重的义务出自理性的绝对命令;康德的尊严基本上属于传统范式,康德用尊严一词只是表达了一物比另一物高的关系,其中并不包含平等的含义,因此尊严也不可能是人权的基础。本文结合康德的文本,对康德关于尊严和价值、尊严和尊重、尊严和平等这三重关系做了阐释,分析了以上这两种对立诠释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第一,康德所谓人的尊严,首先是指有理性的人是自在目的,而不是工具,这表达了人格高于物品的思想。康德所谓内在价值或绝对价值,不是指一种形而上学的属性,而是指自在目的。如此理解内在价值,则以上两种解释之间的对立就能得以部分消除。第二,康德谈论人的尊严,其重点是强调道德是目的王国由理想变成现实的关键,也就是说,道德让人配享尊严。第三,对康德而言,人的尊严有两个层次:因具有理性而有道德能力从而具有尊严,和履行了道德义务而配享尊严。与此相对应,尊重也有两个层面:自我尊重和相互尊重的义务和因履行了道德义务从而配享尊重。第四,康德的尊严在人有尊严而不同于物这一基本层面上包含平等的含义,但在其重视人因道德而配享尊严这一层面上则是不平等的。比起他谈尊严的文本来,康德的其他文本也许能对当代捍卫人权理论提供更大的支撑。

  • 标签: 康德 尊严 价值 尊重 人权
  • 简介:本文通过对《精神现象学》中相关内容的分析与解读,具体展现出信仰的本质结构、启蒙对信仰的批判、启蒙的肯定命题以及启蒙如何走向绝对自由、如何由于自己的局限性而走向自己的否定。绝对自由的最大局限在于没有自己的限度,没有建立起自己的自律,而只是停留在自由的任意性之中,从而最终走向绝对恐怖。只有克服这些局限性,才可能建立起一个能够保障所有人的最大自由的社会。可以借鉴信仰里面某些积极因素,即信仰层面那种富有张力的矛盾对立结构,通过设立一个超越于现实世界之上的理想目标来扬弃启蒙精神的有限性,从而导致精神的不断自我完善、自我发展

  • 标签: 信仰 启蒙 绝对自由 《精神现象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