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幼儿责任行为是指幼儿自觉履行由其社会角色所规定的符合自身能力的分内之事,并承担因未完成分内之事而产生的过失.责任行为作为个体必须具备的核心行为品质之一,对幼儿品德和社会性发展起至关重要的作用。所谓责任心:是指个人对自己和她人,对家庭和集体,对国家和社会所负的责任心的认识、情感和信念,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遵守规范,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态度。马卡连科曾指出:“儿童的责任感,对父母、家庭怀有感激之情等等,随着时间的推移扩大起来,将会扩展到对国家的人民的态度上来,扩展到对人民的热情和关心上来,并且扩张到使我们国家的基本体现,也是个人健全人格的基本要素。责任心的培养不仅对幼儿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作用,更能够帮助幼儿获得自觉面对过错、承担后果的态度与行为,是幼儿人格中重要的一部分,不仅影响着幼儿的学习表现,更影响着幼儿的社会品质,对其自控能力独立性增强都有促进作用。
简介:国际投资仲裁机制进入多边改革阶段,中国亟需明确立场和对策。投资仲裁设计面临实体义务地方性与程序规则国际性之间的内在矛盾。在理论上,投资仲裁机构难以同时、同等程度地追求和实现中立、责任和参与等三大目标。在实践中,传统投资仲裁和欧盟投资法庭倡议分别秉持司法中立优先和司法责任优先理念,分别以当事人关系和缔约国关系为主导,分别追求中立和公正的争端解决平台。美国2012年投资条约示范文本兼顾了司法中立与司法责任,比较好地兼顾经济效率和政治可接受性。虽然难以兼顾三大目标,但美国和欧盟都选择了适合本方优势的设计方案。兼顾中国利益与世界需求的中国改革方案,应当妥善权衡缔约国关系、当事人关系和利益相关者关系,以增强投资仲裁机制的内在平衡性与先进性,进而吸引更多的国家接受。同时,在关键制度的设计上应采取符合中国优势和立场的方案,如缔约国制定专家名单、一裁终局为主、有限上诉、利益相关者有限参与等,以兼顾国家利益与国际道义。
简介:由于我国刑法对参与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单位成员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而司法解释又相互矛盾,因此我国学术界对应否追究参与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一直是众说纷纭。处罚参与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单位成员符合法益保护原则、责任主义原则和刑罚的目的,并且承认法人犯罪的外国法都处罚参与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单位成员。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为我国当下追究参与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提供了具体的路径。在我国现行刑法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参与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而解决参与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问题的根本方法在于完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