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刑法将环境法益中的自然法益与人类法益进行分立保护是研究污染环境罪疑难问题的基点。污染环境罪保护的自然法益表现为自然的自洁性利益,其以自然的“自我代谢能力”为判断标准。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应当认定为故意而非过失。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污染环境行为的具体规定以及排放、倾倒行为的语义封闭性,决定了污染环境罪中的“非法处置行为”具有兜底性。在司法实践中极具争议的利用危险废物行为,若发生于企业外部,成立污染环境罪则需具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严重污染环境的要件;若发生于企业内部,成立污染环境罪则需具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且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要件。
简介:危害统治安全和威胁皇帝安全等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是唐律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之一,在唐律中大多被规定为死罪,并且其在唐代死罪的数量上也占有较高比例。唐律之所以重惩此类犯罪原因在于封建社会中皇权至高无上的尊崇地位和统治者在大一统专制思想下对"国家"这一观念的重视。在当今国际死刑废除的浪潮之下,中国已在死刑废除与否以及具体实施步骤、程序、时间的问题上争辩许久,在具体罪名改革方面,我国死刑所占比例最高的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则是罪名改革的焦点之一。中国古典律法之最的唐律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重惩,其背后蕴含的维护大一统理念以及强烈的天下国家观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当代中国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保留死刑的必要性,及其在死刑改革的热浪之下部分死刑罪名保留的必要性。
简介:摘要通常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按照其危害状况可以分为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本文对固体废物危害特性、固体废物处理的现状以及加强固体废物管理的处理措施进行了论述分析,旨在控制其对环境的污染。
简介:理论和实践中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类污染环境罪中处置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明确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对此类罪犯罪构成要件之处置行为认定具有指导意义。污染环境罪是一种包含严重危害可能性的实害犯,其所保护的法益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环境本身。严重危害可能性是指对传统法益存在严重危害可能性,对生态环境自身而言则指已经发生环境污染。解读“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第5项中的处置行为时,应将实施于企业特定空间范围内的各种处理行为排除在外,否则,将不当扩大污染环境罪的处罚范围,并且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简介:摘要由于我国金融业迅速发展,制度管理、经营方式等面临着新的环境,自刑法增设高利转贷罪以来,围绕着该罪在犯罪构成方面一直存在着争议。近些年司法实践中,高利转贷案件时有发生,但是对这一类案件的理论探讨研究却很少。所以对高利转贷罪的有关问题展开深入贯彻的了解是非常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