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论文主要就民事财产诉讼若采用协同主义将可能产生之诸多问题加以检讨。修正之提出原则(修正之辩论主义)一直以来为德国立法上、实务上及多数通说之见解。然而,1978年德国法官Wassermann主张民事诉讼于财产诉讼关系应直接放弃辩论主义,改采协同主义。如此协同主义之提倡,是否于德国1976及2001年修法后被立法者所采用?德国现今立法上、实务上与多数学说上究系采用修正提出原则(修正辩论主义)抑或协同主义?凡此有于本文加以厘清之必要。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于2000年修法后,于立法上是否已采用协同主义,抑或仍采用修正辩论主义之立场?于台湾较为多数之学者与现今实务上究系采用修正辩论主义抑或协同主义?此等问题均须于此文中加以澄清。当事人与法院关于事实与证据提出方面之权能、责任应如何明确划分,民事诉讼究应采取修正提出原则(修正辩论主义)抑或协同主义始为妥当,尤其究系修正辩论主义较为符合现今法治国民事诉讼程序之基本价值,较能贯彻第一审程序集中原则,抑或协同主义较为符合与较能贯彻,则成为现今民事诉讼极须厘清之课题,此亦为本文所关注之焦点。
简介:“以前帮助卧床老人翻身,三个护工都感觉吃力,培训后,一个人就能轻松完成这项工作。”来自黄龙县中心敬老院的培训人员张琴芳告诉笔者,“这次培训不仅不收费,连我们的吃住都管了。”近日,黄龙县中心敬老院的12名职工在县总工会援助中心干事郝飞的带领下。参加了由延安市总工会和陕西工运学院联合组织的第一期养老护理员培训,并取得了培训证书。“过去我们以为只要有爱心和力气就可以胜任这份工作,经过培训才知道,原来这里的窍道多着呢!”该县中心敬老院工会主席彭秀群说道。据悉,经过10天的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12名参训学员均以优异的成绩获得由国家人社部颁发的《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成为黄龙县首批持证上岗的养老护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