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韩渔业协定》与《中越渔业协定》在内容上不乏相似之处,如协定水域和渔业管理制度两者近似,两协定还建立了各自的渔业联合委员会,且中、韩、越三国实施各自协定的措施也类似。然而,上述两个协定的性质截然不同,协定的部分内容与影响协定实施效果的因素等也有差异性。两协定及其实施的比较可为解决中韩渔业冲突提供有益参考。而根本解决中韩两国间的渔业冲突需要两国继续推动海域划界谈判并尽早达成划界协议。但在划界完成之前,中国应正视中韩渔业协定的不足,与韩国展开谈判,修改或重拟新的渔业协定。同时,中韩两国还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双边渔业合作机制,严格执行船旗国管辖原则,并重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简介:根据WTO争端解决实践,GATT1994第3(4)条中"不低于待遇"的判定应适用"竞争条件标准",重点考察争议措施是否对进口产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上的竞争条件造成了不利影响,这体现了WTO自由贸易的基本理念,即将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最基本的手段。但市场失灵的存在以及技术法规对市场失灵的矫正功能决定了《TBT协定》第2(1)条中"不低于待遇"的判定不能完全直接沿用"竞争条件标准"。因此,上诉机构确立了"合法规制区分例外标准",即如果技术法规对进口产品造成的不利影响完全源于合法的规制区分,则该技术法规就没有违反《TBT协定》第2(1)条中的"不低于待遇"要求。这一标准在法律解释层面确认WTO成员方利用技术法规矫正市场失灵的正当性的同时,也对其作出了严格限制,以防止WTO成员方假借利用技术法规矫正市场失灵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