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各位会员,同志们:上海市保险学会第四届会员大会,经过全体与会同志的共同努力,在短短的半天时间里已经圆满地完成了全部议程,确实是一次高效、务实的会议。而且我认为更是一次具有改革精神的会议。上海市保险学会成立于1984年,由于历史的原因,当时只有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公司,保险学会当然也只能在这一家公司的基础上组建起来,并挂靠在人民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以后,虽然也随即加入学会,但学会的色彩总还带有一些母体的影响,与当前保险市场多家公司多元化经营的现实不相适应。通过今天选举产生的新一届理事会,将使学会真正组建成超脱于任何一家公司的纯学术性的社会团体,应该认为这是学会工作中的一项改革和创新。其次,我还认为,这次会议是在上海保险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召开的,为实施我国刚颁布不久的《保险法》的各项规定,还有许许多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探讨和解决。在此情况下,与会代表推选我担任上
简介:一、《合同法》与《保险法》之间的关系保险法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已是学理界不争的事实。但关于商法之归属,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中争议颇大,英美法系将民商合一,而大陆法系则一般将民法与商法分开。从法律文化传统而言,中国更接近于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大陆法系诸多国家将商法与民法作为并列独立的两部门法。在我国,由于历史等诸多原因,目前,没有大陆法系很多国家那样统一的商法典,却有着商法典的实质性系列的法律,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在我国,很多学者在认同商法存在之时,却反对民法商法为两个独立的部门,认为民法与商法之间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因此商法与民法在法律适用上,应体现如下原则: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