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判决的权威与对判决的异议,两者看似如水火而不能兼容,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是并存不悖的。少数法官的不同意见得以伴随多数法官所形成的法院意见一并对外宣布,乃是英美法系的产物,德、法等主要大陆法系国家早期对此制度均予以拒斥。二战后,大陆法系国家逐步转变传统的司法权威观念、开始采取一种在最高审级的法院有限适用“不同意见书”的制度模式。“不同意见书”制度具有彰显法院民主、强化法官说理、促进法律发展、抚慰败方心理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若干负面影响。因此一般仅限适用于疑难案件的裁判,且需要法官在自制美德的约束下才能达成功效。我国最高法院也存在引入”不同意见书”制度的空间。
简介:<正>权威是基于一定的影响力而形成的支配性社会地位。根据影响力性质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权威分成三种:法律权威、道义权威和技能知识权威。法律权威体现的是根据国家依法授予的职权而产生的对一定范围内的人们的支配权,在行使这种职权的时候是以国家的强力为后盾,当出现侵犯或蔑视这种权威的现象时,权威拥有者将依据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反权威行为的实施者给予一定的法律制裁;道义权威体现的是因权威拥有者所拥有的得到一定的社会群体中的人们认同的道德素质而处于被一定的对象加以敬仰的地位,或因权威拥有者代表着一定的通行的社会习俗,当蔑视这种权威的时候,这种反权威行为的实施者会
简介:中国自清末以来,关于如何借鉴西方制度,是中体西用还是全盘西化.众说纷纭。时至今日,还有人讨论西方的政治制度能否移植的问题。这种观点需要重新审视。实际上,让每个人有尊严生活的民主政治制度,在世界的每个角落都有培育这种制度的土壤。先秦中国不例外。之所以先秦中国与古希腊雅典形成两种不同的政治制度,主要是当时两地强者、掌权者追求政治利益的主观欲望与维护既得利益的客观统治手段的差异所致。客观统治手段的差异,包括对被统治者的欺骗技巧是否高明以及是否采用斩草除根式的残暴镇压等。强者、掌权者的主观欲望与客观统治手段的差异,决定了先秦中国与古希腊雅典形成不同的政治制度的结果。
简介:当代西方协商民主的制度难题是如何解决“协商”与“决策”二元分离问题.罗尔斯主张协商民主只适用于“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等政治问题;而菲什金则将民主协商排除在代议制之外,推崇公民微型协商小组.哈贝马斯针对上述“单轨”协商民主及其二元分离问题,提出了正式公共领域与非正式公共领域的“双轨”理论,并通过公民与政府间的“交往之流”促使二者的融合;博曼的二元民主强调执法与公民的协商以勾连立法、执法与公民之间的协商;科恩则主张通过政党上传下达的桥梁作用,促成二者的合一.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意味着在公共协商过程中只存在着一个主导着整个协商过程及其结果的单一理性;而多元理性论者古特曼等则认为:单一理性论者忽视了社会现实的差异性和不确定性等,因此主张“互惠原则”和“共融政治”.价值预设性协商民主强调价值、规范和程序的先定性,不免有强奸民意之嫌;价值待定性协商民主则力主:宪法只是一个对未来行动的一般承诺,具有持续性、对话性和再磋商性等.当下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建立健全以党的领导为前提、以协商民主为核心、以程序法治为主导、以宪法统治为保障的民主政治体制,当为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