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德国、日本等国刑法明确区分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我国刑法未作此区分,故不能按照德国、日本的刑法规定确定我国刑法中的财物的外延;在我国刑法中,财物应当包括财产性利益;盗窃罪的对象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财产性利益。但是,“盗窃”以行为人将他人占有或享有的财产性利益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或者享有为前提。盗用他人交通工具或者盗窃欠条的,成立对交通工具或者欠条的盗窃,而不是对财产性利益的盗窃。由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象包括对财物本身的占有以及对财物所蕴含的经济价值的占有,所以,对于盗用他人交通工具或者盗窃欠条的行为,可以按行为人所取得的经济价值计算盗窃数额。对于侵害他人不动产的案件,需要区分行为对象是不动产本身还是不动产的产权,进而确定侵害行为的性质。
简介:气候变化是人类当前面临的关乎生死存亡的重大危机。自太平洋岛国帕劳总统托里比翁(JohnsonToribiong)于2011年9月的联合国峰会上呼吁联大向国际法院寻求咨询意见"以确定各国是否有法律责任确保其领土上的任何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不会危害其他国家"以来,"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损失损害国际机制"成为历次世界气候大会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博弈焦点,终于2013年华沙气候大会上形成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华沙损失损害国际机制,成为了当前应对气候变化国际环境立法领域的一个焦点和难点问题。本文从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客观现实入手,深刻揭示了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所导致的损失与危害的华沙机制的法律属性,将其界定为"气候变化所致损失损害补偿责任",从国际环境立法的角度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国家责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