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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在市场经济建设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已经有新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等6国先后承认了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继美国之后欧盟拒绝承认中国完全市场地位,欧盟关于中国经济属性的“最初评估报告”指出:中国现阶段未达到欧盟制定的5项标准中的4

  • 标签: 会计信息质量 原因分析 社会危害 市场经济秩序 会计准则 监督管理机制
  • 简介:卫生控制是卫生监督机构及其监督执法人员,对已经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或物采取的紧急强制性措施,是卫生监督机构的一项经常性执法活动。对控制传染病爆发流行、食品污染、食物中毒及其它中毒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卫生监督机构 爆发流行 食物中毒 食品卫生 传染病 卫生控制
  • 简介:与传统纸质病历相比,电子病历信息的存储和共享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但同时也为隐私信息的暴露提供捷径。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电子病历隐私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对比发展较好的其他国家电子病历隐私保护历程,提出我国进一步完善电子病历隐私保护的建议。

  • 标签: 隐私保护 电子病历
  • 简介:12月18日,2012年全国卫生系统医改办主任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卫生部医改办对2012年度全国医改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包括北京市卫生局等11个省(区、市)和卫生部政策法规司等5个卫生部医改办成员单位,以及北京市卫生局医改办副主任高星等63名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

  • 标签: 信息工作 医改 北京市卫生局 卫生部 卫生系统 主任
  • 简介:根据目前我国环境(卫生)信息公开网络中存在的无序状态,对其制度的构建尤为重要。以环境(卫生)信息公开制度作为全文讨论的逻辑起点,明确网络这一特殊媒介在环境(卫生)信息公开中的特殊意义及依据;通过对环境(卫生)信息网络公开现状的梳理,对环境(卫生)信息网络公开的主体、内容、方式、效果及其与公众的期待之间的差距等内容,反映现实网络环境(卫生)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通过调查及信息搜集发现,目前网络环境(卫生)信息公开存在着政企主导环境(卫生)信息公开程度严重,环境(卫生)信息内容的"空洞化"以及现利用网络公开方式的单一等问题。在确定理念追求的基础上,根据网络本身的特点,针对上文中提到的问题进行逐一探讨,提出环境(卫生)信息公开建构路径。

  • 标签: 环境(卫生)信息 网络公开 理念 制度
  • 简介:行政垄断是与经济垄断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政府及其部门或其他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机构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妨碍竞争的行为。行政垄断常常包括地区垄断、行业(部门)垄断、行政性公司垄断、行政性强制经营行为等等。尽管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它们都有共同的内在特征:1、垄断的主体都是政府及其部门或其他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机构。这是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一个重大区别,经济垄断的实施主体是市场主体;2、行政垄断是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这是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又一重大区别,

  • 标签: 行政垄断 司法控制 经济管理职能 经济垄断 立法 行政权力
  • 简介: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公众越来越关注吸烟所引发的健康问题。庞大的烟民数量,居高不下的患病率,这些严峻的现实提醒我们解决控制吸烟刻不容缓。方法:笔者通过对我国各地区法律的梳理、分析,找出我国尚不能有效控制吸烟的原因,有针对性的给出解决对策。结果和结论:实践证明,对于控制吸烟采取教育宣传的警示方法作用甚微,行之有效的是立法保障、执法严格、教育疏导、以罚督管、以管带教、全面管控的模式进行控制吸烟,并建立可行联动处罚机制,努力为公众创造一个良好的无烟环境。

  • 标签: 控制烟草 控制吸烟行为 控烟立法 联动处罚机制
  • 简介:卫生行政即时控制是卫生行政机关在卫生监督过程中,为了排除可能或者既成事实的危害或危险,凭借行政强制力中止相对人的行为,扣留或封存产品、工具、用具及查封场所,避免危害或危险发生或扩展而依法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卫生行政即时控制一般直接涉及被控制者财产权和人身自由权,影响重大。因此,必须严格以卫生法律、法规为依据,凡卫生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须采取卫生行政即时控制手段的,或事实上没有必要采取卫生行政即时控制的,不应实施卫生行政即时控制

  • 标签: 卫生行政机关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控制 人身自由权 财产权 事实
  • 简介:多年来,公路行业改革稳步推进,公路附属企业的改革也一直是整个改革的核心,各地坚持了剥离改制,加大了改革力度,公路附属企业的市场发展空间不断拓宽,市场竞争能力和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目前多数附属企业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它附属单位也基本做到了独立经营或承包、租赁经

  • 标签: 公路附属企业 改革 控制权 产权制度 政府管理 所有权
  • 简介:国卫办监督发[2018]22号2018年9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期,部分地区一些公司以“胎儿摄影”名义为孕妇提供四维彩超服务,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严禁非法使用超声诊断仪开展“胎儿摄影”活动,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源头治理,切实保障群众安全和健康,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标签: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超声诊断仪 胎儿性别 卫生健康 非法使用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