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和国际接轨,更是为了获得全世界的认可,在国际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占据着一席之地,就需要严格遵守国际上的一些规则。而新收入准则就是当前大多数企业必须要去研究的准则,从而确保企业更好地处理会计确认相关的问题。文章通过对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并详细分析了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的重要把握点,并对相关制度及经济结果进行分析,以便企业更加深入的贯彻和实施新收入准则。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 ; 会计确认 ; 相关问题研究 1 收入确认的关键点 新收入准则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应该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业务时就确认收入。其收入确认的核心就是精准的把握“履约义务”。根据相关的可靠性原则,企业在进行收入确认时,应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也就是商品已经发出或已提供劳务并已经收取到取货款或以获得收取货款的相关权利。但是,在新收入准则的规定中,只明确了履约义务,并没有明确是否收取货款或取得相应收取货款权利。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是在“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的,也就是在合同中,就已经明确规定双方或多方所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权利及义务协议,合同的执行必须要由销售方作为主导方来履行合同的相关义务,只要合同是合法的,那么销售方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就获得了收取相应合同规定款项的权利,所以收取确认的标志就是销售方按照合同来履行义务,从而使得客户获得对商品的控制权的时候。
简介:在传统的销售行为之外,还经常发生一些特殊的销售或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以下13种:(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将贷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飞翔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投资者;(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职工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9)以旧换新销售;(10)还本销售(11)折扣销售;(12)售后回购;(13)非货币性交易。这些特殊销售行为的发生却很普遍,且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而更加常见。由于这些特殊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缺少系统的理论分析,相关法规之间又互不衔接,导致企业核普遍不够规范。首先,财务会计法规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差异。一是“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确认,包括确认与否,确认时间的确认金额,一般都存在差异,如对前述销售行为(3),二者的确认时间不同,“增值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移送货物的当天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应在最后对外销售实现后确认会计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4)、(5)、(7)、(8),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不应确认会计收入,而应按帐面价值结转成本;而根据、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2000]118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所得税增值税的计税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11),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如果折扣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可抵减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