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这些案件多发生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涉及人数多,冲突性较强,处理难度大,有的甚至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当前集体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缺失的状态下,很多集体劳动争议得不到及时的解决,最终酿成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人民调解由于其性质、特征等和集体劳动争议具有高度的契合性,解决集体劳动争议也是职能和任务,因而发挥其在解决集体劳动争议中的优势,可以最大限度地将集体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调解层面,防止劳动关系矛盾升级。为此,需要明确将集体劳动争议纳入人民调解组织的受案,分层推进,并加强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技能的培训。
简介:对比分析三个试点省市公布之案情和制定的有关规范可以发现,其都集中于批准、备案、执行、期限、权益和衔接等具体问题的探索,这对应留置措施的监督、实施、权益保障和外部衔接,与留置权性质共同构成留置措施的五大关键问题。试点探索透露出全面改革顶层设计或将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严格拆分,若如此,监察委留置措施与逮捕措施和纪检措施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乃至《国家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联动互补,将成为未来立法重点。留置期限可基于科学考量之后适当限缩,借鉴刑事羁押设置一般期限和最长期限。即便调查活动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制,亦须在《国家监察法》中明确“辩护”和“陈述申辩”之差异,并且律师介入当为应有之义;与此同时,留置措施很可能严重影响当事人职务工作,所以构建完整的错案追究机制和救济机制势在必行;留置措施宜加入申诉渠道,此外职级恢复、财产归还和国家赔偿问题亦值得深思。本轮监察体制改革应尽快通过恰当的程序法来规制留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