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为概念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俄罗斯的行为理论研究是依托其特有的犯罪构成理论而展开,其思维方式与大陆法系国家存在明显差别,这种差异也影响了中国相关理论的研究。俄罗斯学者包括前苏联学者在内,对行为概念的探讨,基本都是在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的体系内进行的。俄罗斯刑法理论中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是同时存在的,因此行为体现在这两个地方是逻辑的自然结果,但关于行为的详细讨论仍然是在犯罪构成内进行的。俄罗斯行为理论的研究是为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提供客观的基础,为制裁行为人提供根据,同时也就是划定了评价犯罪的范围。通过对俄罗斯行为理论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行为概念在俄罗斯刑法理论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简介:<正>传统合同理论以意思理论为基础,将合同拘束力建立在当事人的意思之上,此为追求合同实质正义的结果,但是在具体运用时,由于实证主义的影响,无论是大陆法系合同法还是英美合同法均以形式化的法律规则作为判断当事人意思的标准。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日益信息化和复杂化,合同有时不再需要复杂的缔约过程。例如,在消费者合同领域,"磋商"常为定型化合同所替代。并且随着信息技术的运用,合同的缔结也变得更加的容易。在许多合同领域,EDI(ElectronicDateInterchange)正代替书面合同成为主要的合同缔结方式,坚守传统合同拘束力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因此现代合同立法在合同拘束力
简介:<正>随着客观归责理论研究的深化,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引起我国刑法学界广泛的学术兴趣。举例来说,张明楷教授在探讨交通肇事罪时指出,交通肇事的结果必须由违反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所引起,例如,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禁止酒后驾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驾驶者因为饮酒而导致驾驶能力减退或者丧失进而造成交通事故。如果酒后驾驶并未导致驾驶能力减退或丧失,而是由于车辆出现驾驶者不能预见的刹车故障而造成交通事故,对驾驶者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1]梁根林教授在探讨危险驾驶罪时也认为,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必须结合刑法规范保护目的,对包含暗示罪量要素的"裸"的"醉驾"行为事实进行规范限缩。[2]问题是,虽然两位学者在"规范保护目的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