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从黄光裕案与刘汉案这两个案件的同案不同判出发,比较了一般性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与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之间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考察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内容上的对应关系。文章强调,非法经营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经营目的,不具有经营目的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文章还指出,从解释结论的妥当性出发,应当将《决定》《解释》中的'买卖外汇'解释为《条例》中的'倒买倒卖外汇',而不能将其解释为《条例》中的'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和'非法介绍买卖外汇'。
简介:民法诚信原则并非“帝王条款”,而是保底规定、补充原则,有适用门槛。合同债务人缔约其实是两个允诺,第二允诺即担保第一允诺。在违约人不能从违约中直接获利的前提下,法律无需禁止违约,也不禁止违约,但禁止不承担违约后果。合同的强制性不在于强制履行,而在于强制补偿。根据民法法理演绎出的一系列规定和理论,包括多重买卖在内的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明确,出卖人可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向谁履行合同,但违约必须承担补偿债务。法律必须保护交易安全,但保护交易安全不等于否认正常的交易风险。《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关于多重买卖的规定将诚信原则与民法法理对立起来,否定民法法理演绎出的一系列规定和理论,不能成立。
简介:登记对抗模式的典型情况是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在这种物权变动中,交付才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登记对物权变动本身没有影响,只是对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公示。另外,从我国物权法现有的一物一权、物权债权区分的原则出发,明确登记对抗和善意取得等制度的界限后,可以发现我国法不承认多个所有权同时存在,而登记对抗模式中的登记也不能产生让后来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效果。这样,实体法上的所有权只能停留在在先权利人处。如此,在解释对抗时,可将对抗理解为是在诉讼层面发挥作用的制度,是一种诉讼中的抗辩权,是第二买受人在面对第一买受人时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在我国的体系下,登记对抗制度的解释很难做到逻辑上的完全周延,相对而言,构建为抗辩权的副作用较小,是一种比较合适的解释方法。而且,通过对第三人范围的界定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的配合,登记对抗制度可能产生的问题会被进一步限制。
简介:摘要在国际贸易中,损害赔偿是最具现实意义的一种救济方法,无论是买方违约还是卖方违约均可采用,且可实行性也较其他救济方法强。因此,确立及完善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简介:摘要在国际贸易中,损害赔偿是最具现实意义的一种救济方法,无论是买方违约还是卖方违约均可采用,且可实行性也较其他救济方法强。本文就损害赔偿的意义、形式,性质和作用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并且阐述了损害赔偿的原则,方便我们对损害赔偿的认识。有利于进一步地区分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界定,以及针对发生的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
简介:《学科研修》栏目专用于对思想品德课基本内容及其相关学科知识的拓宽和加深,尤其注重对教师专业能力的培养,凸显知识的系统性和综合性。本期刊登的两篇文章均是这方面的典范。马园园、蒋世标同志的文章是思想品德新课标“咬文嚼字”系列七,该系列文章从关键词组入手,或对新课标作翔实解读,或作新旧课标比较分析,密切联系教育教学实际,积极引入学科理论与实践前沿问题,帮助教师全面客观地认识课标、学习课标、理解课标、运用课标。袁凌同志因一道中考试题生发对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的兴趣和思考,并通过对例题及其四次变式的研究,层层推进,步步深入,抽鸳剥茧,将学生容易产生片面性理解的易混问题的破解过程清晰地呈现出来。我们期望这两篇文章能对教师多角度理解、把握复杂问题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