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问题已成为理论界和实际经济工作者中的一个热门话题。本文将有关这方面的讨论加以综述以供参考。一、什么是“民营经济”?究竟如何理解“民营经济”这个概念?我国经济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存在着不同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民营”本质内容是“私营”。提出“民营”这个概念的目的不过是为了掩盖“私营”的本质,因此,必须明确肯定“民营经济”的实质内容就是“私营经济”。第二种观点认为,“民营”的本质规定是“营”、执行主体是“民”,其内涵并不特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而仅仅是一种与资产经营有关的经济形式。“民营”与“私有”之间没有必然一致的关系。“民营”是一个比“私营”的涵义更宽泛的概念。无论是“国有民营”还是“民有民营”都属于民营的组成部分。前者与己经实行承包租赁和股份制的企业形式有关,后者包括个体、私营、合作、集体、外资等多种经济成份。
简介:管制形的存废问题,在刑法的起草过程中就有过争议.当前,在酝酿修改现行刑法和完善我国刑法制度中,一些学者又提出新的看法.现将几种不同的观点综述如下:一、我国管制刑的存在是有根据的,刑法应予保留管制刑是我国刑法的独创.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是我们党和国家依靠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一项成功经验的总结.早在新民主义革命时期,管制刑已具雏型,当时称为“回村执行”,在同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的斗争中广为运用,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管制刑得到很大的发展,对管制的运用也更加广泛.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对好些没有现行活动,罪恶不大,但又须给予一定的惩罚的历史反革命分子普遍运用管制刑.我国现行刑法认真总结了建国以来采用管制刑罚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经验,并吸取了“文化大革命”中滥用管制的教训,进一步发展了管制刑,对管制的对象、性质、内容、期限以及执行作了系统明确的规定.我国长期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实践证明,管制是行之有效的刑罚方法.其一,对于犯罪较轻,但又不必关押的犯罪分子,适用管制,可以发挥群众监督的威力,达到惩罚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其二,对犯罪分子判处管制,可以少捕人,减少监狱和劳改场所的负担;其三,犯罪分子被判管制后,在原住地劳动或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