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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清末,立法者为避免法律解释混乱,明确规定了统一解释令权,并将其赋予大理院。民国时期,统一解释令权先后由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大理院、最高法院、司法院以创制解释例、判例的方式行使。解释例是中国特有的法律解释形式,判例则为统一解释令的本来形式,二者共同发挥着统一法律解释的功能。民国统一解释令制度适应了当时法制不完备、基层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的历史现实,保障了法律解释的统一,传播了先进的法学理念,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侵犯立法权、代替基层法院审案以及解释例、判例繁多芜杂、翻检不便等弊病。在统一解释令权的配置、解释例及判例的功能定位、法律解释制度发展方向等问题上,民国统一解释令制度及其实践为当前我国法律解释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 标签: 大理院 司法院 法律解释 解释例 判例
  • 简介:传统的客观性解释立场因为没有正确对待'法律解释主体是谁'与'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如何'而致使解释活动遭遇系列难题。哲学层面上的存在论意义和认识论意义的客观性概念因为对主体性、意识的忽视,对客体、实在的凸显而导致了无法正确看待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性质。重构客观性概念为客观性解释学立场的检讨提供了借鉴。以立法者原意为目标的主观论解释和以法律自身目的为目标的客观论解释以'主客二分'框架为基础,以'真假'二值为标准,通过追求外在于解释主体的客观实在、排除解释者价值判断的途径,并不能够正确描述法律解释的真实实践图景。它一方面错置了解释者、解释对象之间的地位和关系;另一方面对客观性的追求无法避免其认识上的悖论及与有效性的相协调。在承认法律解释应当融入解释者主体性作用的前提下,解释活动的客观性标准应当转化为可接受性。合意性前提与语言使用的意义界限提供了客观性保证;听众的加入和理由之间的相互证立确立了可接受性标准的有效性。从而缓和了法律解释在客观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

  • 标签: 客观性 法律解释 主客二分 诠释学 可接受性 法律论证
  • 简介: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对于多次盗窃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多次盗窃之“次”的认定并没有明确规定。文章对多次盗窃的立法沿革进行了介绍,通过对多次盗窃的理论界纷争、司法实务的迥异运用和多次抢劫的司法解释的分析,借助犯罪主观层面和犯罪客观层面的时间连续性、区域相对性,探究了多次盗窃之“次”的认定,提出了对司法实践具有借鉴性的意见。

  • 标签: 多次 盗窃 抢劫
  • 简介:婚姻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自公布以来,各方一直对此争吵不休,持肯定态度的一方认为此举有效的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了社会秩序,持否定一方观点的则认为该条款该条规定与婚姻精神相悖,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失去了法律的公正。

  • 标签: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利益 公正
  • 简介:《民法总则》第147条虽具有完全性法条的外形,团“重大误解”一词本身为不确定概念,故含有授权补充的漏洞。适用该法条,应将评价因素具体化。法律行为已成立乃是当然的前提,误解的重大性只是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此外,还应补充相对人对于误解的参与以及消极要件。通过类比第三入欺诈场合的立法价值判断,并参考比较,上述要点理应吸收进入第147条的解释论。重大误解固然可以发生撤销权,有些场合变更合同更符合实际需要。考虑相对人对于误解方误解的参与因素,损害赔偿一般不是误解方赔偿相对方,而是相对方赔偿误解方;此种赔偿是对于信赖利益的赔偿。关于重大误解的解释论,应实现从二元论向一元论、从意思主义向表示主义的理论转型。

  • 标签: 重大误解 错误 表示主义 法律错误 共同错误
  • 简介: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同其他部门法解释的方法在分类上基本一致,一般分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这四种基本解释方法每一种都有它的优缺点,因此在用以解释律时必然存在一个应否排序、如何排序的问题,这属于法学方法论的重要问题。当然也有学者主张不应当对其排序,而笔者认为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应依次排序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

  • 标签: 法律解释 刑法解释 基本方法排序
  • 简介: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和追溯。在司法过程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涉及到法律解释的立场。有权解释在我国《立法》和最高两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中均明确规定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独立的生效时间,不应将其生效时间提前到与之相对法律条文的生效时间。由于有权解释具有两重性的特征,即相对于法律条文规定的从属性和自身扩大解释倾向而产生的独立性,因此针对从无到有和从旧到新两类有权解释采用不同的溯及力规定。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有权解释还存在过渡性的司法解释,故不能一概采用"看两头、弃中间"的态度而忽视"中间"存在过的事实。从无到有的司法解释是法律条文原本固有的涵义,适用从新原则;从旧到新的司法解释势必有所更新和扩张而不利于行为人,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 标签: 罪刑法定原则 生效时间 溯及力 归个人使用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目前,刑法学界有不少学者主张确定刑法解释方法之间的位阶关系,以保证解释的有序性,但是这种位阶关系是否能够揭示法条的客观真实含义,得出妥当合理的解释结论,并有助于下列司法实践中疑难案件的解决,尚存在疑问。

  • 标签: 解释方法 刑法 否定论 客观真实 疑难案件 司法实践
  • 简介:应诉管辖制度在理论上存在着失权、拟制、推定、授权四种构建模式,只有推定合意管辖模式契合我国应诉管辖制度的立法初衷。推定合意管辖模式在域外存在着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两种制度类型,但两者在本质上均注重保障被告的管辖利益和避免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归于无效。《民事诉讼》第127条第2款没有将诉讼告知作为应诉管辖制度的适用条件,在解释论上应当根据被告的身份及其是否聘请律师,要求受诉法院履行相应的诉讼告知义务,并遵循不同应诉管辖规则。

  • 标签: 应诉管辖 管辖利益 受诉法院 合意管辖 法定管辖
  • 简介:合宪性是刑法解释正当合理性的前提,不符合宪法权利规范和权力规范等宪法规范的基本内容,违背宪法权力制约、平等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的基本精神的刑法解释都有违宪的嫌疑。为实现刑法解释的合宪性,应该以合宪性解释为刑法解释的具体路径,以合宪性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和比例原则为基本原则,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从形式上保障刑法解释的合宪性,同时也必须借助目的解释从实质上贯彻比例原则,从而真正实现刑法解释从根本上接受宪法规范和价值的制约和指导。

  • 标签: 刑法解释 合宪性 合宪性解释
  • 简介:近40年来,人们在推进青年研究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深层次困惑。这些困惑主要包括:研究"有增长无发展"的窠臼之困、研究零散化断裂化之困、研究缺乏"元理论"支撑之困、研究的政策性偏好之困等。青年研究者面临着的这些困境,从实质上看关乎如何阅读青年的问题。谢昌逵《青春奥秘:青年的历史存在与社会角色》正是基于青年的主体立场,致力于走入"他者"的世界,用"他者"的眼光拥抱历史中的青年与青年中的历史。对于青年研究的方法论转型,《青春奥秘:青年的历史存在与社会角色》具有重要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它启示青年研究者们:要准确把握青年研究学科化建设与青年研究基础理论的关系;要实现田野个案与叙事表达的结合;要实现从宏大话语向微观叙事的转型。

  • 标签: 青年研究 困惑 转型
  • 简介:合同对撤销权的适用范围采取列举式的方法具有法律适用上的局限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债务人处分财产的方式更加多样化,而这些行为是否能被债权人撤销直接对合同列举式的规定产生了巨大冲击。基于此,对撤销权的适用范围进行扩大化解释成为一种必然。抛弃继承在本质上是一种财产行为,在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其效力归于消灭。

  • 标签: 债权人撤销权 责任财产 抛弃继承 扩大化
  • 简介:作为保护所有权的一种最重要方式,返还原物请求权旨在应对所有权人(物权人)对物的占有被剥夺的情形,以救济所有权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出现的分离状态,与其他物权请求权一样,它取决于物权本身存在与否。我国《物权法》第34条并未勾勒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制度全貌,从法体系观点出发,对该条的理解应当结合占有恢复关系,从而把握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法律结构和制度内涵。

  • 标签: 返还原物请求权 所有权保护 占有 无权占有 占有恢复关系
  • 简介:面对刑法规范供给的不足,刑法解释需要重视利益分析及其基础上的目的解释方法。刑法解释不是认知教义学上的理解,而是表达意义上的论证,利益法学与目的解释之间具有学术上的内在关联,后者是前者在解释论上的延伸。目的解释的内在危险不在目的解释本身,而在解释解释的过程缺乏利益判断的类型化思维。利益法学立场下的刑法目的解释适用需要妥善处理案件事实对刑法规范的型构意义,目的解释与国民预测可能性的关系以及利益类型化的判断。强调利益分析接受构成要件类型化的限定,是目的解释应当坚持的基本准则。

  • 标签: 利益法学 目的解释 实质解释 构成要件类型化
  • 简介:2014年的新行政诉讼增加了几类新判决类型,但在此之前已经有司法解释将这几种判决类型写入,为新行政诉讼的制定奠定了基础。行政诉讼法典与司法解释规定不同的判决类型,这种二元的判决类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西方国家有名之诉与无名之诉的划分,以司法能动主义来保障公民诉权,这种做法在古罗马的裁判官中也有所体现。新行政诉讼虽然完善了判决类型体系,但仍不能排斥司法解释在今后发挥的作用。

  • 标签: 司法解释 判决类型 无名之诉 司法能动主义 裁判官法
  • 简介:区分夫妻财产制契约、夫妻一般财产约定和夫妻间赠与是认定夫妻间赠与中赠与人是否享有撤销权的前提。夫妻间赠与行为具有无偿性但不具有身份附随性。夫妻间赠与行为统一适用《合同》的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夫妻间赠与中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合乎赠与合同的本质属性,合乎婚姻家庭的伦理内涵和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和和谐性。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与赠与人近亲属的人身权利和严重侵犯赠与人的财产权利或者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法定的夫妻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情形下,赠与人有权利行使法定撤销权。

  • 标签: 夫妻间赠与 夫妻财产制契约 夫妻一般财产约定 任意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
  • 简介: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的制度脉络既蕴含自由协商的私法性特质,又与行政权之行使保持着特有的亲和性。学者从纯粹私法视角提供的解释框架只能部分映射赔偿磋商制度运行的法律面貌。以协商行政为视角,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机关借用私法领域的协商与填补机制来维护环境公益的行政权行使之新样态。政府的主动磋商行为应被视为体现对话与合作的协商行政手段,其实施须同时兼顾彰显灵活性的协商裁量与彰显法治性的行政控权之两方议题。

  • 标签: 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协商行政 解释论分析
  • 简介:诉讼当事人在判决前转移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这是社会信用机制缺失的情形下,民众以家庭为本位的生活习俗与以个体为规制对象的法律制度之间张力的直观表现。所以寄望于依靠《刑法》第313条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努力就不必过于固执。第71号指导案例的意图或许在于,使类型化思维成为涵摄过程的辅助工具;阐释情节严重的拒执行为极端化的表现形式,从而达到“举重以明轻”的效果。在实务操作中,若忽视“拒执行为起算时间”之前的定语“情节严重”,将导致刑法的谦抑性受损。

  • 标签: 拒执罪 情节严重 起算时间 类型化思维 谦抑性原则
  • 简介:社会学解释方法着重于对社会效果的预测和社会目的的衡量,可谓法律“进化的棱镜”。由于法院所履行的司法权能存在差异,因此社会学解释方法在司法中的运用表现为值得区分的两个方法层面,即作为普通法律的解释方法的社会学解释与作为宪法解释方法的社会学解释。在内容与性质上,社会学解释方法司法运用的实体理由可厘定为法规范在社会中的新含义、解释结论良好的社会效应和实现新的社会福利三种形态。就转型中国的司法治理而言,社会学解释方法的运用对案件裁判具有积极意义,但其操作必须处于必要的界限之内,且应将法律的一致性和可预期性作为可追求的最大社会福利。

  • 标签: 社会学解释方法 司法运用 司法治理 社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