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药师和药学服务独立性的增加是医药科学技术高度发展和社会分工细化的结果。作为风险社会不确定状态的体现,这一环节的风险预防与控制并非个体和短期行为所能达到,而需要包括政府监管在内的系统化应对。药师与药学服务的独立性及其对安全用药和合理用药的重要意义必须在立法上尽快确立和体现。应科学合理地划定执业药师主体及行为的合法边界,并综合考虑个案意义上的用药安全和群体意义上用药监测与临床药学发展的需要,以及药师能力发展状况、其对诊疗过程而言的程序性意义和动态结合的特征。对于互联网面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和药店开展慢性病管理业务等新议题,应力求对可能预见的风险予以控制,其中包括从禁止性规则的视角进行考量,最终起到法律规范应有的行为导向作用。
简介:<正>什么是危害结果?理论界历来有广义和狭义之争。持广义结果说者如德国刑法学者麦兹格(Mezger)。他认为:“犯罪之结果指一切客观构成要件之实现,因之,结果包括行为人之身体动作及由此所引起之外界结果……如杀人罪之结果为行为人扣枪机发射子弹,使被害人被子弹命中而死亡。被害人死亡,是扣枪机行为人之身体动作,子弹之发射、命中及被害人之死亡均为外界结果。对于他人之精神亦可能引起结果,例如伤害引起被害人之痛若,猥亵引起他人之厌恶,均属外界结果是。”后者如德国刑法学者麦耶(H.Mayer)认为:“刑法上之结果系外界结果,即动作以外之结果,其系发生于行为客体上,如有生命者之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