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距今已有12个年头。该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法律实施,一些在法律制定当时未及预料的新情况、新问题也显现了出来,尤其是因《消法》第49条首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催生出其后屡见不鲜的“知假买假”并双倍索赔的职业打假者。并导致对其法律适用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发激烈讨论,观点明显对立。实际上,对《消法》第49条适用上的争议最终被归结为对该法第2条“消费者”概念内涵以及“消费行为”外延的认识不同上,对概念的厘定构成了正确适用第49条的前提与基础。
简介:【摘要】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权利的核心与基础,是有关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我国现行涉及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律制度存在着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混乱、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力、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范围偏窄和救济渠道不畅等问题。为有效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立法要因时而变,扩大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范围,充实安全权的内容;健全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提高产品质量的安全可靠性;理顺产品质量监管关系,提高监管实效;建立新型消费者诉讼制度,保障消费者安全权获得有效救济。【关键词】消费者安全权立法缺陷一、消费者安全权的法理分析(一)消费者安全权的概念与特点1.消费者安全权概念的诠释消费者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在消费领域的体现。“从权利的结构来看,应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与权利内容三个部分,而且,基于权利的发展性特征,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的发展,权利结构中的任何一个部分发生变化都会促使权利发生变化,或滋生出新的权利类型,或改变原有的权利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