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工业园区一直是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载体,园区建设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园区及区域经济发展的最基础的质量控制端.我国经济进入新带态发展期,“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的新形势使得我国工业园区的一系列问题凸现出来.如产业结构趋同、产业集聚度低、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缺乏统一的科学规划、园区特色不明、产能过剩、土地融资等问题.园区转型升级是我国地方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的重点任务.可行性研究正是项目和园区良性发展的源头控制所在.对当前我国工业园区的可行性研究做中美对比剖析,借他山之石,有利于我国工业园区从源头进行升级创新,属于从供给侧入手进行改革的范畴,对产能过剩、生产质量、环境和社会效益等问题的缓解具有决定性作用.
简介:针对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2013年9月6日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2015年11月1日生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寻衅滋事罪完全丧失规制散布"虚假信息"行为的功能。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相当程度的明确性,罪刑法定原则在网络时代的自身"救赎"以及对言论自由的相对性能够消除本罪适用中的观念障碍。承认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并对寻衅滋事罪第4类行为中前后"公共场所"做不同的理解,可以消除其中的技术障碍。
简介:美国破产法上的衡平居次规则基于衡平法上的公平、正义理念,允许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对破产债权的分配顺位作出劣后调整。最高院2015年3月公布的典型案例“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首次以判例的形式承认了美国法上衡平居次规则的借鉴意义。该案之后,我国破产法应否引入衡平居次规则成为一个学理上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衡平居次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行《公司法》法人格否认制度和《破产法》撤销权制度、无效制度的不足,但鉴于目前对衡平居次规则理论基础和更为具体的规则适用事由研究论证和经验积累的匮乏,以及衡平居次规则本身的局限性,认为无论是立足于必要性还是立足于可行性视角,我国破产法当下应引入衡平居次规则的观点都难谓妥当。
简介:传统理论往往侧重关注慈善捐赠行为本身的利他性,而忽略了慈善捐赠中客观存在的非利他性,这种忽略不利于促进与规范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捐赠中非利他性不但有其客观必然性,而且具有相应的合理性。慈善捐赠中的非利他性不仅不会影响慈善财产发挥其慈善功能,而且能够更好地激励慈善捐赠,有利于实现行为人个人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并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伦理精神。但是慈善捐赠中非利他性只能在一定的边界内存在,除了满足合法性的要求外,还应该受到附属性和非排他性等条件的限制。今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经对慈善捐赠中的非利他性追求予以一定的认可与限制,但还应进一步完善,并构建相关的配套制度给予支持。
简介:微博协商民主既是可能的,也是现实的。微博协商民主需要网民的自由、平等、民主、理性、道德、多元的底线要求,没有底线要求,协商民主就没有可能性。在目前的情况下,微博协商民主的底线要求成为高线要求和长远目标,决定了协商民主的复杂性和长远性。微博体现的思想多元化和利益多元化,决定了微博协商民主的现实可能性和紧迫性。微博协商民主既是宏大政治的微观化、具体化,也是现实利益和价值观在微博上的必然要求、具体体现和拓展。要积极探索微博协商民主的转化机制,搭建协商民主的新平台,提升协商民主的结构层次,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打下更加良好的基础,进而提升政治文明的水平和能力。
简介:作为大陆法系固有的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上的"侵辱之诉",大陆法系各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均是从普通法进行法律移植的产物。源于普通法的惩罚性赔偿一经移植到大陆法系,便与精神损害赔偿发生了制度上的分野,不再具有对精神损害的补偿功能。试图通过论证惩罚性赔偿的补偿性来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大陆法系的构建提供正当化基础和通过发掘精神损害的惩罚性以培育"本土威慑"的观点都不值赞同。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功能均不相同,两者可以在同一案件中一并适用。侵权与违约竞合案件中的违约精神损害可通过违约之诉进行救济;以精神享受为目的的合同中的违约精神损害属于履行利益的损失,应通过违约之诉予以救济。现行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已经超出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产品侵权领域并扩张至合同法领域,建议未来民法典应设置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条款并将其置于债的总则性部分。
简介:德国、日本等国刑法明确区分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我国刑法未作此区分,故不能按照德国、日本的刑法规定确定我国刑法中的财物的外延;在我国刑法中,财物应当包括财产性利益;盗窃罪的对象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财产性利益。但是,“盗窃”以行为人将他人占有或享有的财产性利益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或者享有为前提。盗用他人交通工具或者盗窃欠条的,成立对交通工具或者欠条的盗窃,而不是对财产性利益的盗窃。由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象包括对财物本身的占有以及对财物所蕴含的经济价值的占有,所以,对于盗用他人交通工具或者盗窃欠条的行为,可以按行为人所取得的经济价值计算盗窃数额。对于侵害他人不动产的案件,需要区分行为对象是不动产本身还是不动产的产权,进而确定侵害行为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