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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与其他领域的监管迥异,金融监管的运行环境是一个相互依赖的复杂系统。企业、市场、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联系对金融监管政策存在潜在的要求,尤其影响着事前监管事后监管的抉择。事前监管旨在防范金融失灵的发生而事后监管则意在应对市场失灵,监管理论对两者差别的关注相对较少。如果监管全部由法定职责规范(duty-imposingnorms)构成,忽视两者区别或许能得到有效辩护。然而,在系统性的环境中,监管也可采取干预的形式来减小金融失灵潜在的系统性危害后果。我们认为金融监管的双重角色意味着设计金融政策需要平衡事前与事后监管措施,对此我们提出了一些指导性建议。

  • 标签: 金融失灵 事后监管 系统风险 明线规则
  • 简介:基于刑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内容的特定性、处罚范围的不完整性和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性等特点,传统理论认为刑法具有事后性,大陆法系也有类似观点。但是,从刑法立法的"超立法原理"与具体刑事立法活动相分离,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相分野,刑法与刑法规范相区别;从刑法的部门法地位,犯罪的二元论观念,刑罚权的契约性,刑法的谦抑性精神,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空白罪状的性质看,刑法"事后法"值得推敲,刑法事后性应慎用。

  • 标签: 刑法 性质 事后法
  •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 标签: 国务院办公厅 事后监管 抽查 随机 推广 行政体制改革
  • 简介:只要基于刑法规定的三种目的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就成立事后抢劫罪的既遂,由于不具有身分者可以实施事后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行为,只要盗窃犯人基于刑法规定的三种目的而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

  • 标签: 事后抢劫 抢劫问题 比较研究
  • 简介:因与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处罚额度相差10000倍,日前,湖南省政府法制办紧急叫停了出自衡阳市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郑重表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为当地“红头文件”纠错(2006年10月18日《人民日报》)。

  • 标签: 纠错 校正 《人民日报》 “红头文件” 水质管理 城市供水
  • 简介:只要基于刑法规定的三种目的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就成立事后抢劫罪的既遂,由于不具有身分者可以实施事后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行为,只要盗窃犯人基于刑法规定的三种目的而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

  • 标签: 事后抢劫 抢劫问题 比较研究
  • 简介:三、事后不可罚行为与其他罪数形态(一)事后不可罚行为与牵连犯刑法通论认为,(二)事后不可罚行为与吸收犯对于吸收犯,(1)状态 犯中的本罪行为与事后行为按行为的吸收关系归入吸收犯中

  • 标签: 不可罚 事后不可 罚行为
  • 简介:三、事后不可罚行为与其他罪数形态(一)事后不可罚行为与牵连犯刑法通论认为,(二)事后不可罚行为与吸收犯对于吸收犯,(1)状态 犯中的本罪行为与事后行为按行为的吸收关系归入吸收犯中

  • 标签: 不可罚 事后不可 罚行为
  • 简介:鄂粮规[2016]1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粮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粮办政[2015]346号)要求,现就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广'双随机'抽查(随机抽选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家粮食局办

  • 标签: 中事后 事中 事后监管
  • 简介:福建自贸区商事登记事中事后监管存在各监督主体定位不清和技术监管立法滞后的问题,并且在公司年报管理法制方面立法层级较低、法律责任不明确、配套征信法制不完善。在"先照后证"改革立法方面,"证前抢跑"监管缺位,证照关系逻辑不清,行政提示和告知制度缺失等问题十分突出。应以自贸区先行先试为契机,通过立法明晰监督主体的角色,并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指引。建立完善的公司年报管理法律制度体系,明确违反公司年报管理的法律责任。建立双告知制度,解决"先照后证"改革背景下监管主体间信息不对称难题,并尝试颁发"市场主体资格证书"进行"营业执照"改革,同时扩大后置许可的适用范围,并建立行政提示制度,加强对交易相对人权益保护。

  • 标签: 自贸区 商事登记监管 事中事后监管 “先照后证” 公司年报管理
  • 简介:有些女人在和丈夫吵架的时候很善于进行"理论升级",从祥林嫂式的絮叨到日常琐碎的控诉,待到所有的不满倾诉完后得出一个最后结论:当初嫁给你真是瞎了眼!其实仔细想想,喜欢讲这句话的女人,当初一定是哭着喊着非要嫁给那个男人的,否则怎会有如此痛彻心扉的控诉。而那个你非君不嫁的男人为何如此迅速地变质为鸡肋,让你悔不当初呢?我们不妨将那些悔嫁的情绪合理分析一下,一同走进咱们的培训班。

  • 标签: 男人 培训班 幸福 丈夫 合理分析 祥林嫂
  • 简介:把交通肇事后逃逸界定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不符合立法的原意和刑法原理。因为救助被害人之后再行逃跑,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此种情况下把逃逸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就没有道理了。正确理解交通肇事后逃逸,不能与是否救助被害人割裂开来。此外,还要充分注意逃逸的“假两面性”、“二重性”和“真实性”。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定性与处罚,要充分注意肇事者对被害人的死亡是否持放任态度。对于那些将伤者移入偏僻处隐藏或者佯装送往医院,途中抛弃后再逃逸的案件,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 标签: 交通肇事 逃逸 故意 "交通肇事后逃逸" 刑法 中国
  • 简介:行为人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问题,在理论上就是我们常说的“离职后受贿”,即事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实施某种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的故意,离职后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予以收受的(离职后受财),是否成立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给予了肯定回答,这样的规定增强了实践中对事后受贿行为的认定。在此,笔者对于《意见》中涉及的“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事后受贿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见解。

  • 标签: 事后受贿行为 行为人 为他人谋取利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
  • 简介:刑法规定的防卫权须被放到司法逻辑中去理解,而司法逻辑的关键是辩护逻辑。如此理解所谓“事后防卫”,将导致事后防卫概念的重新定义。对通常所谓“事后”防卫予以合理出罪,不仅具有法理依据,而且具有法律根据。但是,这种出罪终归要通过犯罪构成来进行;而对犯罪构成,必须理清“要件”和“情节”的概念及其地位,尤其要按照司法逻辑的要求重视司法过程中情节性辩护所运用的规范违反性判断。

  • 标签: 司法逻辑 事后防卫 要件 情节 规范违反性
  • 简介:或许有人认为乙的这种帮助行为与甲等人先前实施的行为构成承继的共同犯罪,无法期待乙阻止甲等人实施的抢劫行为,本案中乙的行为发生在甲等人抢劫行为实施完毕之后

  • 标签: 事后帮助 帮助行为 案例分析
  • 简介:共罚的事后行为并非当然的“不罚”,而是与前行为一道进行了“共罚”。共罚的事后行为是包括的一罪。在刑法对前行为不能评价之时,如果事后行为的诉讼时效尚未届满,则对事后行为可以进行评价。共罚的事后行为只能存在于状态犯中,即成犯和继续犯无其存在的空间。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前行为之后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如果实施事后行为,可能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行为人仅参与事后行为,主行为人的事后行为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但行为人仍可就事后行为之罪,成立共同正犯、帮助犯或教唆犯。本犯教唆他人实施事后行为的,也可能成立共罚的事后行为。

  • 标签: 共罚的事后行为 本质 诉讼时效 状态犯 刑事责任能力 共犯
  • 简介:根据刑法规定事后抢劫罪的目的以及罪刑相适应的要求,应当承认事后抢劫存在未遂形态;在未遂的区分标准上,应当借鉴日本的理论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解释论中予以完善,并以行为人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遂并且也没有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作为认定本罪的未遂形态的具体标准。

  • 标签: 事后抢劫罪 未遂 着手
  • 简介:鲁政办发[2015]2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意见》(鲁发[2014]2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5]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省

  • 标签: 事后监管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事中 审批制度 中共山东省委 省政府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