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应对日益增多的债务案件、适应社会经济变迁需要,南京国民政府对债务关系和此类案件审理作出了设计。这一设计突破了清代刑事引律例、民事随民俗的运作模式,开始将债务纠纷纳入了正规司法审判程序。实践中南京国民政府治下法院严格遵照法律设计原则进行审理,凸显了“法治”特征及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改革的进步性。但其不足亦复存在:它试图消除债务案件的个体社会身份,将其纳入资本契约模式之下,而诸多制约因素却降低了它的运作效率;它试图制定法律并将债务纠纷为代表的民事案件纳入正式司法审判范畴,但却与社会实际发展状况不匹配,导致它过早依赖“法治”而忽视了法官的主动性,并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贫富矛盾。
简介:乾嘉考史大家钱大昕所著《廿二史考异》将"义例纠纷"作为其重要的考订内容,书中大量的对正史义例的纠谬、辨证折射出钱大昕的史书义例主张。主要体现在:记时方面,主张在群雄纷争时期,记时虽没有统一标准,但可采用强国或后来统一国家的纪年作为时间参照系;在多国并立时,为避免记时混乱,应以记事国的年号为纪年;在年号更改频繁、同时有多个年号使用时,应以最近新改的年号为基准,并且所记人、事皆以时间先后为序,不能前后倒置;跨越多朝人物的限断依殁亡时间而定。记人方面:人物传记设目必须准确、得当,要据人物的实际表现进行归类,以类相从,"名"符其"实";慎用《春秋》笔法,不能借《春秋》笔法任意褒贬。在叙事载文方面:主张秉笔直书、实事求是记录历史;严守"文简事丰"的义例原则,反对"重出"叠现、错综繁复;"事无系乎兴亡,语不关于劝戒"的无价值的虚文不应载入史册。
简介:廖伯康同志以自己的坎坷经历,花两年写出了《历史长河里的一个漩涡——回忆“萧李廖案件”》;通过这个地方典型案例,反映了他所经历的这段当代痛史。
简介:清朝蒙古游牧社会的财产继承问题一直以来被学者们所关注。对这一问题,法制史研究者与社会结构研究者之间持有不同的看法。前者认为,随着清朝统治的巩固,包括财产继承在内的蒙古习惯法,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内地法的影响。后者认为,当时的财产继承问题是取决于蒙古特有的社会结构,与清朝统治没有直接关系。两者都理所当然地认为蒙古社会的习惯法与内地的习惯法原本应该截然不同。但是我们无法从法律条文的相似程度断定同样的法律条文在不同社会中的解读也是同样的。因此,本文以实际财产纠纷案为例,阐述法律条文在蒙古地区和中国内地实际运用当中的不同解读,以及清朝蒙古例财产相关规定和当时的蒙古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