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诉讼上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构成诉讼上的自认,须具备时间要件、实质要件、形式要件.诉讼上的自认一般说来具有两方面的效力:其一,对当事人的效力;诉讼上自认的构成,免除了他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其二,对法院的效力;诉讼上的自认对法院有拘束力,即无论法官本身如何看待案件事实,都应当把当事人的自认当作真实对待,并以自认的事实为基础进行裁判,不得对自认的事实作出相反的认定.实践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全部承认的,可以免除对方当事人的全部举证责任;如果仅为部分承认的,只能免除对方当事人对自认部分事实的举证责任.
简介:目前我国大陆尚未制定确认死亡的单行法,只有零散的规定,脑死亡标准未得到法律法规的认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死亡基本上沿用呼吸、心跳标准.随着医学的发展,判断死亡的标准通常以脑死亡为准,得到国内外医学界、法学界、伦理界的认可.由于脑死亡未立法,法规中有权确认死亡权限的主体较为笼统,又无相应的司法解释,由于死亡判断标准不清,造成错误或过早地确认死亡,擅自地剥夺公民的生命权以及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为了尊重一个未达到脑死亡者仍然享有生命的权利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为了脑死亡能够得到法律上的认可以及社会的承认,应尽早建立规范脑死亡判断标准,制定确认死亡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