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工业飞速发展,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愈演愈烈,缺乏判断意识的成年人受侵害的现象也随之发生,故而需要完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以保护其合法利益。我国目前的成年监护制度存在不足:缺乏对浪费人行为能力的限制;缺乏对监护监督人的规定;成年人监护的保护模式单一;若强制意定监护协议进行公证有违意思自治之嫌。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完善:一是借鉴保佐制度,对典型浪费人进行行为能力限制;二是提高国家公权力参与度并设置监护监督人;三是借鉴日本监护、保佐与辅助方式,根据被监护人残余的辨识事理能力不同,对监护进行细化,推动保护模式多样化;四是关于意定监护协议可以进行公证,但并不是必须要进行公证。
简介: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为了整个社会稳定和谐地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地走向成熟,在很大程度上对社会进行了有效的约束与管控。其中民法总则得到了深度的完善,但是在实际民法应用过程中,也相应地出现一些问题,因此需要相关人员或专家,对实际民法应用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积极探寻各类型问题出现的原因,在此基础上使得民法总则更进一步的完善,发挥出其应有的效力。国家在不断的发展中,需要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约束,若未能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将会影响整个社会发展的安定,法律的完善需要根据现阶段的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修正,面对所出现的立法问题,应当及时洞察处理,针对实际情况与法律理论不相符的状况,为了使在实际生活中有效执行,相关部门需要将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的问题置于关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