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志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是合同法重要的制度。对合同解除的条件因解除权产生的原因的不同而不同,从而导致的法律效果也不相同。
简介:摘要: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相信很多非从事法律专业的人也清楚,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那么在破产案件中,破产企业出租的房屋,是否同样适用这一原则呢?鉴于破产程序的特殊性,《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突破了这一规则,赋予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有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的权利,也即是说破产管理人在房屋产权发生变动之前,已经具备“破租赁”的权利。但法律并没有就该项选择权行使的必要性、如何行使以及后续处理问题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简介:摘要: 我国《破产法》第 18 条规定了待履行合同的规制与处理, 该问题的适用对解除权的 实践运用有重要影响, 如何处理好二者关系, 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应当采用完 全限制说,还有学者认为应当采用部分限制说。由此可见,解决好这一问题,对破产法 18 条以及民法典相关条款的适用、解决司法实践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因而, 本文拟在论述待履 行合同解除权限制正当性的基础上, 通过对合同的类型化以及体系化的设想,以期对正确适 用法律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