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不仅包括国家法,还包括与国家法并存且共同起着作用的民间法。民间法具有“活法” 的性质。“活”意指民间法独立于制定法之外的活生生的存在。理清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对我们认识和对待民间法以及更好地推进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一些人在对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采取了一种虚无主义的态度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本文将从中国民间法的角度出发,分为导论、本论、结论三个部分,论证该种观点的错误之处,并结合实例介绍我国法律移植的现状,阐明民间法在我国立法中应有的地位与尝试分析在我国将民间法与制定法结合治理的可行性。
简介:<正>媒介是人体的延伸。——(美)麦克卢汉历史上,传播技术的每一次新突破,都随之引发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古腾堡的印刷术,使知识为社会大众共同享用成为现实,从而触发了民主与自由的意识;莫尔斯的电报为定期地联合地采集新闻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手段,从而使报纸由个人的记事工具和政党的战斗喉舌转而成为以向大众报道新闻事实为首要任务的信息传播者;而无线电广播则使通讯扩展到了一个全新的领域,把外部世界带进了每一个家庭;电视的发明比以往的各种传媒技术更为先进,使信息内容更生动、更逼真、更接近于客观世界的原型,使人类真正实现了足不出户而知天下事的梦想,甚至深刻地影响和改变了人类的生活与生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