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构建了一个理论分析框架,将公共支出结构对环境质量的综合效应分解为六个部分:技术效应、消费者偏好效应、经济规模效应、要素替代效应、预算效应和收入管制效应。理论分析发现,如果技术效应、消费者偏好效应收入和管制效应占主导地位,提高非经济性公共支出将改善地区环境质量。进一步基于地市一级的经验数据,文章检验了非经济性公共支出对环境质量的影响效应;实证结果表明,提高非经济性公共支出显著减少了污染排放、改善了环境质量,并且该影响效应具有持续性。一个具体传导机制是:在技术、消费偏好和收入管制效应压力下,企业、政府和社会增加污染治理资金投入,污染治理力度的增强提高了环境质量。为了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政府的支出重点应该转向教育、科技等社会性服务领域,实现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的目标。
简介:本文通过在CopelandandTaylor一般均衡理论框架引入国际资本流动,理论考察了外资进入对东道国环境质量与污染排放的影响。研究表明外资进入的环境影响取决于东道国的环境管理政策类型、外资企业的部门流向与产业分布,以及东道国本土企业的治污技术学习能力。具体而言,外资进入东道国污染密集型部门时必然会带来污染排放的增加;当外资进入清洁型部门时,在环境政策外生时东道国污染变化是不确定的,在环境政策内生时污染排放则保持不变。本文研究也表明外资企业的治污技术外溢效应的重要性,发现外资进入带来了更为先进的治污技术、内资企业的治污技术学习效应都有利于抑制东道国污染排放。
简介: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是协调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关系的基础,是实现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结合长沙县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构建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评价指标权重,再利用构建的综合评价模型,计算得出长沙县生态环境质量综合分数为64.96,最后对评价要素的影响程度进行大致分析。从长沙县实际情况来看,评价结果与当前实际较为吻合,说明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简介:摘要:遵循科学性、代表性、可比性以及可操作性原则,构建河北省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层次分析法确定指标权重,同时利用生态环境质量综合指数模型对河北省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研究并给出河北省生态环境质量的综合评价。结果显示:2017-2021年河北省生态环境综合发展水平呈上升趋势;2017-2021 年经济与社会环境方面取得了稳定的发展,各项指标均呈现良性发展的态势;2017-2019年环境保护水平呈上升趋势,但在 2019-2021年的三年内出现了一定幅度的下降。究其原因主要是2019年河北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比上年有所增加,导致水生态环境较为薄弱,同时水环境质量改善力度不够,防治水污染的治理能力没有跟上。为进一步改善河北省生态环境质量,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
简介:本文以我国各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的污染气体排放为例,从环境质量的视角对“逃离北上广”问题进行分析。以2004—2012年期间数据为样本实证分析污染排放对各城市劳动人口流动所造成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城市经济的产业结构等因素作为门槛变量估计上述效应。实证结果表明:污染排放的确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人口流失,但这种驱赶效应主要体现在我国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及内地中心城市,且随着收入水平的增长,环境质量对于人们的迁移决策造成的影响程度会逐步提升。此外,生活在工业化为导向的城市以及生活在服务业高度发达的城市居民对于环境问题较为敏感,只有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之间保持相对均衡而健康的比重时,环境对人口造成的驱赶效应才有所缓解,据此本文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简介: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环境监察又是环境保护工作中重要的环节。环境监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良好生活环境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加上政府机构改革的持续推进,环境监察体制试水垂改,环境监察工作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一、环境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1.环境监察立法不完善。我国目前现行的《环境监察办法》是2012年颁布实施的,主要针对环境监察工作的机构、人员、监察要求进行了明确,但没有对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环境监督检查的经费来源、环境监督检查的保障机制、环境监督检查的主要工作制度等问题予以详细规定,致使环境监察工作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2.环保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环保法律法规包罗万象,不仅有水、气、声、固废专门的法律法规,还有与海洋、放射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国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各个省到各个市再到区、县(市),又配套了各种各样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虽然形成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体系,但在实施过程中,尚缺乏具体的实施细节,很难执行和操作。另外,环境保护工作涉及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包括公安、发改、规划、工商、法院、国土、城管、水利、建设等部门,而每个部门都是“各自为政”,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各个部门的职能,导致部门间缺乏协调统一,相互推诿。再者,环境监察执法过程中的行政执法证据往往需要监测部门出具,而现实情况是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配合不够,不能很好的协同作业,出具监测数据不及时,造成涉嫌环境违法案件调处不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