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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结果
  • 简介:视听作品是比较复杂的作品类型,需要使用大量的已有作品。对于视听作品与已有作品的关系,一种观点为合作关系说,一种观点为演绎关系说。实际上,已有作品可以分为原著作品和素材作品,原著作品与视听作品系演绎关系,而素材作品与视听作品系复制或结合关系,不同性质的已有作品的作者所能享有的权利自应有所区别。

  • 标签: 视听作品 已有作品 著作权 复制 演绎
  • 简介:同人作品在网络时代出现大发展,与其依托性、非商业性与大众性有关,有可能会对原著者著作权造成侵权。但是,具有独创性内容的同人作品并不违背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在当前网络条件下也难以普遍禁止。法律应当承认其合法性,通过疏导来引导这一创作形式的健康发展。

  • 标签: 同人作品 合法性 著作权
  • 简介:以解释论为指导,《著作权法》第1条的立法原则以及第47、48条的具体规则为建筑作品不停止侵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作品构成要件虚置、权利取得的非公示性以及停止侵权的高额移除成本构成建筑作品不停止侵权的特殊理由。为了防止虚置著作权人,不停止侵权应当满足主观善意、经济理性、可替代性等要件,并以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作为替代责任。但替代责任的判决应坚持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可借助法院释明制度予以充分保障。

  • 标签: 建筑作品 不停止侵权 恢复原状 损害赔偿
  • 简介:《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增加了新的作品类型——实用艺术作品,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该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十分模糊。在判断歼十战机著作权属性的基础上,分析美国实用艺术作品典型案例,在进一步论证“概念可分离性标准”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诸如歼十战机此类实用艺术品,其艺术性表达部分应同时满足设计目的要件和作用要件,即可实现其艺术性表达与实用功能概念上相分离,从而具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基础要件。

  • 标签: 实用艺术作品 艺术性表达 实用功能性 概念可分离标准
  • 简介: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制片者的认定应结合影视作品正版DVD光盘片头片尾的出品方、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及DVD包装封底封面的出品方来判断。联合摄制单位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对于继受取得影视作品权属的权利人的权利完整性判断不应过于苛刻,应从宽处理。

  • 标签: 影视作品 制片者 联合摄制单位 继受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