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一条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第四条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机关执法所需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可以开办代收罚款的业务。具体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部
简介:自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县法制机构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法制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加强有效层级监督,取得了明显成效。6年来,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06件,已结案202件,审结率达97%。复议案件类型涉及林业、土地、公安、建设、工商、劳动、卫生、畜牧等20余件。在己审结的案件中,作出维持决定的有171件,占结案总数的84%:作出撤销决定的19件,占结案总数的9%;作出变更决定的5件,占结案总数的3%;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8件,占结案总数的4%。通过行政复议的实施,有效监督了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行为,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极大地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简介:目的:了解大兴区非法行医治理现状,为制定整治对策提供依据。方法:对2011-2012年大兴区非法行医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结果:2年间共取缔427户次,立案处罚151起、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12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3起,与行刑衔接开展前相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0.05),综合治理使得非法行医初步得到遏制。结论:借助行刑衔接机制,初步解决了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经常遇到的调查取证难、行政处罚与执行难等一系列制约卫生行政执法的难题。应将行政处罚作为目前治理非法行医的有效手段,以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和案件移送的成功率为切入点,及时将那些明知故犯、无视病人生命与健康权而再次非法行医者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