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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法治无疑是人类文明的共享成果,它既有普遍性的底线要素,也呈现出多样性的发展形态。对于后发现代化的中国而言,我们需要追赶现代化和达致法治底线,但同时叉要结合国情来探寻自己的法治道路。期间,必然会面临着历史传统、现实国情、体制机制、国民性格等诸多因素的挑战。因此,法治中国建设不仅需要引领正义的法治理念、健全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良性运行的司法制度机制等等,更为重要的则是亟待构筑法治的社会根基。

  • 标签: 法治理念 城市基层 后发现代化 乡村 法律规范体系 法治中国
  • 简介:11月16日,省委政法委委务会议成员、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何晓清一行到泉州调研指导法学会工作。何副会长就推进泉州市法学会高质量发展等问题,召开座谈,听取汇报,分析形势,提出要求。泉州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法学会党组书记曾焕楷,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何敬锡分别向省法学会领导汇报法学会今年来的工作情况。

  • 标签: 深入基层 调研 法学会 副会长 泉州市 学会工作
  • 简介:关于监察委员会的组织,现行宪法及监察法的规定都颇为简单,尤其是对于监察委员会的内设组织机构、内设机构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以及内设机构职权等问题,悉数付之阙如。监察委员会组织法乃是各级监察委员会得以成立和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它不但授权并规范行使国家监察职权的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内外设置,更是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而存在之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证明。从速制定监察委员会组织法是完善监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监察委员会组织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宜细不宜粗”,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内设机构、人员配备等问题应尽可能地予以详尽规定。监察委员会组织立法还需直面与纪委合署办公问题,并妥善处理之。

  • 标签: 监察委员会 组织法 内设机构 人员配置 宜细不宜粗
  • 简介: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需要满足以下要件:有特别法对于具体组织类型的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经登记或批准;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具有主体独立性。业主委员会可以取得非法人组织资格。非法人组织和"其他组织"是不同的概念。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属于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可以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但是《民法总则》并不要求非法人组织必须拥有自己的财产。应当区分非法人组织对自己财产的财产权与出资人(设立人)对非法人组织所具有的权利。取得非法人组织资格可以产生财产区隔的效果。非法人组织债务承担规则中的无限责任仅指出资人(设立人)对于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最终承担无限责任。非法人组织对于其出资人(设立人)自身的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

  • 标签: 非法人组织类型 主体独立性 财产区隔 债务承担 分支机构
  • 简介:一直以来非营利组织税收征收相关规定皆是零散的,随着《民法总则》对于民事主体类别的重构,为非营利组织发展提供新的契机。通过现有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以及其他国家规定作为参考,对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行为如何征税进行论述。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并不意味着其无法从事营利行为,而是通过营利行为获得收益并缴纳税款时,根据非营利组织目的的特殊性应当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将之与营利性组织相区别。民法上的非营利法人并不完全等同于税法上的非营利组织,因此需要在税法上规范非营利组织营利范围,严格监控税收征纳范围,修改税收征管方案,以规范非营利组织发展。

  • 标签: 非营利组织 营利行为 税收征收
  • 简介:为了让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怀,让他们能够过上—个欢乐祥和、幸福安康的春节。近日,岚皋县人大常委会各主任和机关干部冒着严寒天气,深入包挂的贫困村,看望慰问各自结对帮扶的贫困户。每到一户,除了为贫困户送去米、面、粮油等生活物资外,大家都要坐下来和自己结对帮扶的贫困户进行亲切交流,详细询问他们的生产生活情况.

  • 标签: 人大常委会 机关干部 岚皋县 组织 爱心 结对帮扶
  • 简介:日前,泉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会和开发区协商劳动关系三方委员在清潆长途汽车站开展劳动法律法规传和联合接访活动,开发区分会会员、法学法律工作者二十余名到场参与法规宣传和联合接访,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通俗易懂的语言为民众答疑解惑,帮助他们解决法律难题。

  • 标签: 法律法规宣传 协调劳动关系 泉州市 学会组织 会员 长途汽车站
  • 简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争议引发的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例增多,反映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从对土地补偿款纠纷进行多案例统计分析来看,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存在立法上的缺失、认定主体上的混同、以及考量因素的错位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尽快出台立法解释,统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主体,确立以经济联系为核心考量因素的判断标准。

  • 标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资格 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
  • 简介: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各国财政趋紧。同时,跨国企业为了扩大利润,通过不同的税收筹划实现避税目标,侵蚀国家税基。全球范围内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国际合作重新提上议程,成为国际经济治理的重要议题。但是,由于国家之间的经济竞争和规则主导权博弈,国际税收监管合作多停留在双边范围,多边税收监管合作仅在涉税信息分享方面有所进展。主要国家在后金融危机时代采取的反避税措施呈现出国别差异路径和有限国际合作。究其实质,这些差别路径主要是国内法域外效力的规则和执行力的竞争。本文讨论反避税领域的主要措施,并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维度分析这些差异路径的形成原因和全球反避税有限合作的法律机理。

  • 标签: 反避税 “返程投资” 698号文 国际税收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