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需要满足以下要件:有特别法对于具体组织类型的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经登记或批准;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具有主体独立性。业主委员会可以取得非法人组织资格。非法人组织和"其他组织"是不同的概念。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属于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可以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但是《民法总则》并不要求非法人组织必须拥有自己的财产。应当区分非法人组织对自己财产的财产权与出资人(设立人)对非法人组织所具有的权利。取得非法人组织资格可以产生财产区隔的效果。非法人组织债务承担规则中的无限责任仅指出资人(设立人)对于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最终承担无限责任。非法人组织对于其出资人(设立人)自身的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
简介:<正>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中,两个以上的企业发起成立一个企业集团(公司),并赋予它以法人的地位,发起成立企业集团(公司)的各个企业仍然保留原有的法人资格,但在新设的企业集团(公司)和原有企业之间确立一种稳固的纵向关系。企业是企业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业集团(公司)对成员的人财物、供产销等各方面,拥有不同程度的支配权利。这即所谓两级法人的模式。两级法人概念最初出现曾受到法学界的责难,但近几年来大有既成事实之势。甚至有人认为这是我国企业改革的成果之一。本文认为,两级法人的模式并不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正果,而是法人制度发展中的病变。
简介:南振兴、郭登科在《法学研究》1997年第2期发表的《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文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探讨,该文主要内容摘要如下:建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法理是:法律赋予法人以独立人格建立了以法人为中心的出资者和债权人两大群体之间平衡的权益体系,在法人制度上实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价值。但实践中出现的滥用法人人格的种种行为,使得法人人格得以确立与运行的法律支点发生位移,使得法人作为独立人格的内在要素受到毁损或纸灭,从而使得法人制度框架下的出资人群体与债权人群体之间的平衡权益格局发生了倾斜与离异,而修正这一失衡的公平权益体系必须建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是:(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