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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盗用互联的法律问题□韩崇华互联是计算机技术与现代通讯相结合的产物,用户可以调用网上信息、进行通信和经营业务等。随着我国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互联以其方便与快捷,已进入了越来越多的办公室和家庭。但是,随着联网的普及,盗用网络的现象也随之增多,...

  • 标签: 国际互联网络 电信码号 计算机信息系统 合法用户 网络使用费 计算机信息网络
  • 简介:2006年9月,广电总局表示,为了净化网络、规范网络传播行为,《互联视频管理条例》有望于今年年底出台,其内容主要是对网络视频短片进行监管,网络视频必须获得许可证之后方能在网络上传播,无许可证播放最高可罚款3万元。这一立法动意立即引起了各方的热烈探讨,但大多为反对之音。其实,反对意见并不质疑网络视频的传播应当予以规制,而是质疑规制手段的设置——设立行政许可:一方面,现行法中已有多种规制网络视频传播的手段,其并不存在失灵的问题;另一方面,广电总局颁行《互联视频管理条例》有违《行政许可法》,其增设一项行政许可的做法不免有滥施行政干预之嫌。

  • 标签: 互联网视频 网络传播 行政许可
  • 简介:法律意识形态既是法哲学、法理学的重要范畴,同时又是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意识形态的基本范畴研究相对薄弱,作为法律意识形态的主体性问题的探讨更是滞后。本文作为法律意识形态的主体性研究的初步理论尝试,将探讨法律意识形态的主体性的实质以及如何构建主体性问题,通过法律意识形态范畴主体性内向价值和外向性价值的建构,最终为法律意识形态可能产生的虚假性祛魅。

  • 标签: 法律意识形态 主体性问题 反思 范畴研究 主体性研究 法哲学
  • 简介:近年来法院工作日益成为网络舆论关注的焦点,司法审判面临严峻舆情危机的挑战。公众熟知并密切关注的杭州“5·7”交通肇事案的个案研究表明,司法审判与网络舆情两者之间具有实现和谐互动的内在基础。要实现司法审判与网络舆情和谐互动,法院必须把握好三大基本原则:坚持正面及时回应,坚守司法底线.注重方式方法创新。构筑司法审判与网络舆情和谐互动关系,具体机制和举措包括网络舆情信息监测研判机制、舆情应对联动机制、网络舆论监督的规范化建设等以及实现对司法舆情的程序性回应与吸纳、加强网络舆论监督规范化建设。

  • 标签: 司法审判 网络舆情 民意 互动
  • 简介:习近平针对网络时代突出问题,高度重视互联法治建设,强调在认识和把握互联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推动各项工作创新,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维护网络安全和国家根本利益。习近平互联法治思想既突出互联法治建设的重点和主要任务,又强调互联法治建设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互联法治建设关键有两点,一是要求全面规划,重点推进,二是要求互联法治建设实现全覆盖,各方都要遵守法律。

  • 标签: 习近平互联网法治思想 网络空间法治化 互联网法
  • 简介:互联的安全问题、网上言论表达自由、电子商务、人格保护、著作保护、侵权责任等问题都是信息时代的法律所面对的新挑战.从我国的法治建设全局出发,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相应的立法和司法对策,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构建互联上的法治,需要借鉴相关国家(地区)的立法,总结近年来各种特别立法和司法审判实践的经验,探索从特别法调整为主过渡到专门法律调整为主的模式.

  • 标签: 互联网 法律挑战 对策
  • 简介:互联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重要的信息传播的媒体、交易活动的平台和人们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随着人类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向网络空间扩展,互联也当然进入了法律规范和调整的范畴.各类网络活动已经或者正在拥有明确的法律坐标.

  • 标签: 互联网 信息传播 法律 网络活动
  • 简介:法律意识形态既是意识形态体系的一个分支,又是法学基础理论的重要范畴,目前理论界对于法律意识形态的认知主要从本体论的层面展开,[1]从认识论和方法论层面来探讨该问题在理论界尚属空白。本文尝试以批判的方法论替换本体研究的视野,分析法律意识形态在分析总体性意识形态批判前提发生历史性转换的条件下,法律意识形态批判存在的可能和必要,由此揭示法律意识形态批判系统的生成,进而密切法律意识形态批判与法治发展之间的复杂关联。

  • 标签: 意识形态批判 法律意识形态 方法论 基础理论 本体研究 法治发展
  • 简介:互联市场有别于传统市场,特别是双边市场特征、“互联效应”和“锁定效应”等,使得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支配地住认定方法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在宏观层面,应将互联市场界定为采用互联方式经营的虚拟产品市场;在微观层面,建议以“收益来源”为标准,配舍“SSNIP测试法”对相关市场进行重新界定;在立法层面,应在《反垄断法》位阶下,出台针对互联市场的指导性文件,同时,诉方仅应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 标签: 互联网市场 相关市场界定 市场支配地位 SSNIP测试方法
  • 简介:跨国公司和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社会中承担愈来愈多的人权义务这一客观事实对企业海外投资具有直接影响。企业不履行东道国和相关国际条约的人权义务可能遭致的投资失败是企业进行海外投资遭遇到的一项重要风险。西方发达国家往往利用人权话语来阻碍他国在其关键行业的投资活动。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需要充分履行尊重东道国政治权利行使与表达、尊重劳工权利、尊重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尊重东道国文化权利等方面的义务。中国企业要想增强反对人权意识形态化的意识和能力,就要大幅度提高关键投资领域的人权意识;警惕西方发达国家的双重人权标准;在海外投资企业与东道国政府和员工发生冲突与争议时,需要强化侵犯人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

  • 标签: 海外投资 人权 意识形态 国家安全
  • 简介:网络著作侵权案件是通过网络侵害著作人合法权益的侵权案件,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确定管辖的依据有别于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网络著作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必须立足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以未来《民事诉讼法》构建的三审终审制为制度背景,在坚持有利于平等保护当事人实体权益与程序利益,有利于纠纷彻底解决原则的基础上作出科学的制度安排。

  • 标签: 著作权 网络 侵权 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 简介:在当代艺术生产过程中,赛伯文化利用技术手段、技术材料、技术方式,从艺术生产的操作层面不可抗拒地渗透到艺术生产的观念层面,科学技术已成为一种"本体性"的存在支配着当代艺术生产。当代大众传播活动不断助长了技术力量向艺术生产的本体性渗透。由于当代艺术的生产对科学和技术的依赖,不知不觉间,传统的、手工艺性质的艺术生产活动和鉴赏型的艺术消费行为逐渐消失了;对艺术创造性的追求渐渐变成了对技术和工具革新的追求。在赛伯文化不可拒绝的影响下,技术作为操纵艺术行为的幕后指挥正在渐渐走向艺术舞台的中心。赛伯文化已经悄悄地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模式和审美习惯赖以形成的生活习惯。

  • 标签: 互联网 艺术生产 审美习惯
  • 简介:互联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法律监管层面出现了真空地带。由于互联金融属于金融业务的范畴,因而我们应当通过金融监管的方式以行政监管和刑法规制相结合的手段对互联金融活动进行法律监管。应当以引导为主、以取缔为辅,对非金融机构参与金融业务的经营资质以及互联金融活动的业务操作环节进行监管。司法机关应当根据互联金融活动中的不同情况,分别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和集资诈骗罪、洗钱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标签: 互联网 金融 行政监管 刑法规制
  • 简介:反垄断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非结构因素和结构因素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中同样重要。但在互联行业,市场份额等结构因素适用性减弱,非结构因素作用因而凸显。就其外延而言,关键设施、创新能力、转移成本最具典型性。互联接入服务、技术标准或知识产权、互联平台最有可能成为关键设施。互联企业控制这些设施能够使相对人产生交易依赖,体现企业对市场的纵向控制能力。竞争性垄断市场结构下,竞争被创新发起或抑制,垄断靠创新实现或突破。看似矛盾的产业发展规律实则证明创新能力对于企业的重要性。转移成本的存在不仅成功地实现了对消费者的锁定,而且对潜在进入者构筑起较高壁垒。

  • 标签: 互联网企业 市场支配地位 关键设施 创新能力 转移成本
  • 简介:互联金融监管组织的科学构造是决定互联金融监管合理性的关键要素,其对互联金融监管目标的确定、监管手段的运用、监管工具的选择都会产生决定性影响。传统的“统合监管”和“分业监管”等金融监管组织模式与互联金融均存在某种程度的非契合性。互联金融运行的基本事实和风险的具体状态决定了对互联金融的监管必须是综合整体性监管和专业性监管相结合的复合型监管,必须是灵活、适应和富有弹性的回应型监管。以此为依据,建立由正式监管组织、行业协会和互联平台构成的多中心监管组织,通过文化、资源、责任和技术等途径来构建监管组织的跨部门协调机制,引入专家知识、强化监管队伍建设以提升监管组织的专业能力,实现互联金融风险评估组织的独立运行,是互联金融监管组织设计中应该遵从的路径。

  • 标签: 互联网金融 监管组织 监管原理 组织框架
  • 简介:在国际一体化、互联迅猛发展的今天,网络被运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在北美90年代互联就被运用于司法部门,而我国的网络产业时下正方兴未艾,用户已跃居世界首位。在这一形势下,把新科技运用于裁判量刑,可谓符合时代潮流。

  • 标签: 网络产业 北美 互联网 新科技 世界 用户
  • 简介:随着互联产业的进一步发展,P2P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侵权案件日益增多。从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案,到韩寒、王蒙等百位作家联名状告百度文库侵权案、快播案,可以看出网络环境下对于著作的侵犯往往比以传统方式对著作的侵犯所带给著作人的损失更加严重,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保护中处于更加核心的地位。因此,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增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保护责任对于规范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保护著作人著作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避风港原则 著作权保护
  • 简介:杭州互联法院的设立,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开辟了司法改革的新领域,是司法机关适应信息化时代变革、积极承接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网络强国战略司法责任的结果,同时也是司法积极对接信息时代挑战的结果,适应了网络时代的诉讼特点,进一步推动了司法效率与公平。但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杭州互联法院的定位上普遍存在着智慧法院、远程审判等误读,并过分渲染杭州互联法院的司法效率优势。此种误读和模糊性认识不但矮化了杭州互联法院真正的时代价值,也遮蔽了杭州互联法院应有的重大制度性创新和方向性突破。矗立于司法改革潮头的杭州互联法院,肩负着探索网络法治的中国样本的重任,应当逐步扩展案件管辖类型,从跨地域的约定管辖和跨国境的约定管辖两个维度入手,探索和确立网络管辖的中国模式和中国规则,惟其如此,杭州互联法院才能真正确立自己的时代坐标和历史定位。

  • 标签: 杭州互联网法院 法治网络 制度创新 管辖权 网络治理